評價區

商譽是特殊的無形資產

依據美國財務會計準則(FAS 141 & 142)表列,企業的無形資產主要為商譽(Goodwill)、品牌、智慧財產(營業秘密、專利、商標、著作權)、授權合約、客戶名單與研究發展等,無形資產也包含企業地點、聘僱合約、競業禁止條款、特許經營協議、租賃權益、客戶關係、繼續經營價值、軟體程式碼等。企業愈來愈投資於有價值的無形資產可獲經濟效益,大部分的無形資產可以降低製造與營業成本,而直接或間接減少勞力、運輸費用、能源需求及危害環境,並改善安全條件與市場佔有率等。
在各種企業的評價方法中若假設企業超額盈餘(excess earnings)(即超出淨資產營業所得合理報酬的利潤)係源自於某一種無形資產則適合評價方法應混用收益法與成本法概念將該超額盈餘予以資本化而得出該無形資產的價值由於企業商譽就源自於其未來經濟效益包含繼續經營價值、存在超額收益與預期淨收益等三項組成要素,故符合上述基本假設並適用該評價方式。
美國會計準則編篡(ASC 350)闡釋企業無形資產的收購問題,但商譽屬於不可辨認的無形資產,無法與企業分開計價美國法院曾多次於歷史性判決中肯認商譽平常隱藏於其持續獲利與募資能力、競爭優勢與繼續經營,只有經過公平市場談判及競價的企業併購,買方所實際支付的市場價格扣除有形資產與可辨認無形資產(如專利權、商標權)淨值之後,餘()值才展現出商譽的公平市場價值。
事實上,商譽的定義源自1920年代美國禁酒令,當時美國國稅局備忘錄(ARM34)首次引入超額盈餘概念,但尚未提出商譽價值的計算方法


(部分內容摘錄自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網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