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專利法原則上遵循WTO/TRIPS相關規範,且不違背我國民法,我國法院實務判決則常參考美國判例,其三項原則簡述如后:
一、合理授權金(Reasonable Royalties):基於侵權者從銷售各項侵權商品可獲之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加總視為原應支付專利權人的合理授權金;另依美國Gorgia-Pacific訴訟案衍生10多項因素(Factors),用以判斷授權合理性、金額與期間等。
二、所受損害(Actual Damages):係指足以補償專利權人因被侵權而遭受損失之金額(被侵權前、後之差額),舉證責任在專利權人,法院得視情況最高判命侵權人給付專利權人所受損害之三倍賠償金。
三、所失利益(Lost Profits):相當於侵權人因侵權行為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通常仍在專利權人;另美國Panduit訴訟案亦提供架構性推論,用以判斷專利商品有無替代品、專利權人有無製造及行銷能力與如何估算可預期市場利益等因素。
另基於侵權人不當得利,美國實務亦可能採納源自侵害營業秘密之領先優勢損賠(Head Start Damages)原則,用以計算侵權人應給付專利權人之補償金。
(摘錄自GPT-4問答內容)
一、合理授權金(Reasonable Royalties):基於侵權者從銷售各項侵權商品可獲之公平市場價值(Fair Market Value),加總視為原應支付專利權人的合理授權金;另依美國Gorgia-Pacific訴訟案衍生10多項因素(Factors),用以判斷授權合理性、金額與期間等。
二、所受損害(Actual Damages):係指足以補償專利權人因被侵權而遭受損失之金額(被侵權前、後之差額),舉證責任在專利權人,法院得視情況最高判命侵權人給付專利權人所受損害之三倍賠償金。
三、所失利益(Lost Profits):相當於侵權人因侵權行為之不當得利,舉證責任通常仍在專利權人;另美國Panduit訴訟案亦提供架構性推論,用以判斷專利商品有無替代品、專利權人有無製造及行銷能力與如何估算可預期市場利益等因素。
另基於侵權人不當得利,美國實務亦可能採納源自侵害營業秘密之領先優勢損賠(Head Start Damages)原則,用以計算侵權人應給付專利權人之補償金。
(摘錄自GPT-4問答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