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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與無形資產評價緣起

美國歷史上禁酒令期間(1920-1933)曾全面禁止釀造、運輸及銷售酒精飲料,當時企業的價值開始發生變化,尤其啤酒廠與釀酒廠的無形價值面臨巨大損失。美國國稅局(IRS)為協助納稅人計算因禁酒令導致企業損失的金額於是發布上訴及審查備忘錄 (ARM34),主要導入兩項觀念:一、若企業經營產生超額盈餘(excess earnings),則該企業擁有商譽(goodwill);二、由超額盈餘資本化(capitalization)可計算商譽的價值。
ARM34亦引發兩個問題:一、何超額盈餘?依ARM34定義一家特定企業若與其他可類比(活動規模相當)企業作比較,超出一般水準的盈餘即視為超額盈餘;二、何謂適當的資本化率(capitalization rate)ARM34則未作明確定義。一直到1968IRS才在稅收規則(RR-68)提出計算無形資產(特別是商譽)的公式,稱為超額盈餘方式;並論及可能使用資本化率的範圍:有形資產為8%-10%無形資產為15%-20%
1920ARM34發布之前,美國幾無企業認知其所經營事業具有無形資產,於買賣或轉讓時概僅針對有形資產進行鑑價。時至今日,影響企業價值的因素日益複雜,舉如經濟狀況(地區、國家或國際性)、所選用價值前提與價值標準、評價之目的等,其中不乏評價人員的主觀判斷。所以若說企業評價不僅是一門科學,也是一項藝術,但若說藝術成分多一些,似乎也不為過

(部分摘譯自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