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區

商標的識別性與同一性

商標俗稱「品牌」,一般消費大眾透過商標的圖樣(文字、圖案)識別某一項或多項商品或服務的來源。據稱全世界最著名的商標是全球快餐連鎖店麥當勞從1952年用到現在的標誌,美國大部分小朋友大概從4歲起只要看到那個黃色字母M(金拱門、Golden Arches),似乎腦中就浮現麥當勞漢堡、薯條與小玩具的影像。只要不要忘記(每隔10年)繳納維持費,原則上商標的效期可以無限延展,所以各國不乏百年歷史的商標,若說最悠久又最著名的,可能是從1886年用到現在的「可口可樂」(Coca-Cola)商標
註冊商標實際使用時,若僅變更商標圖樣的大小、比例、字體、顏色或圖案排列方式等,通常屬於形式上略有不同,因未變更商標的主要特徵,在商標法上視為不失其「同一性」。所以,在申請商標註冊時,若為文字就使用公司行號的特許名稱(即不含『股份有限公司』等通用名稱)若為圖案設計就使用墨色。當商標完成註冊並實際使用時,即使刻意改變字體、大小、比例或圖案改用彩色,只要在視覺上沒有變化到認不出原商標圖樣(不損及識別性),則法律上得與原註冊商標被視為同一商標。
換言之,商標申請註冊時可先考慮運用「同一性」原理,採用「上位」文字或圖案提出申請,有利實際使用於各種多元變化之「下位」文字或圖案,且仍有法律上保護效果。

(摘錄自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