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設計專利維修免責條款之爭議

試想:一位台灣用車人省吃儉用十多年,終於籌得台幣數百萬元購得一部德國原裝進口賓士車,但不幸於交車數日後就發生擦撞事故,造成前車大燈損毀,必須進廠維修,則該車主是否非得選用德國賓士原廠生產之車燈零件?還是做為一名台灣消費者,為節省這一次意外(或日後其他經常性)維修費,應可選擇功能相同、設計外觀近似(非原廠生產)之替代零件?
例如台灣帝寶工業就有能力生產上述足可替代賓士原廠汽車零件之複合產品,價格卻可能便宜數倍。台灣已是汽車零件製造及銷售大國,目前每年出口商機超過台幣2千億元,上下游供應廠商也超過2千家,但在專利法就設計專利卻無維修免責條款換言之每一件未被原廠授權生產之複合式零件(例如一部汽車的頭燈照後鏡等),不論在國內銷售或外銷,均可能因近似於原廠之外觀設計專利而被控侵權。終於2017年起,賓士跨海來台控告帝寶侵害其一項車燈設計專利權,迄今尚未判決確定
英國著作權法最早在1980年代就有備用零件例外(spare parts exception)條款,肯定用車人的維修權益英國前殖民地新加坡參照澳洲雖幾經波折亦跟進納入歐盟專利法指令則規定各會員國應邁向汽車備用零件自由化市場,目前約半數歐盟國家已納入「維修免責條款」;尤其德法分別於20202021通過維修免責屬於保護設計專利之例外,除展現保護用車人權益外,對推廣環保與綠色經濟更具意義。傳統汽車工業大國中,目前僅剩美國與日本尚未通過維修免責
綜觀之,若就維修免責條款對保護地球資源之意涵,似已超越一國家政策之選擇權。

(部分摘錄自2022年1月專利師季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