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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業可識別的五種無形資產

美國會計準則第805(ASC 805)主要規範企業合併時處理收購價格分配(PPA),包括衡量各項資產與負債的公平價值(Fair Value)。有關企業可識別的無形資產ASC 805導入五種分類
一、行銷性:包括商標、服務標章、團體商標、商品包裝、網域名稱與競業禁止協議等
二、客戶性:包括客戶名單、產品訂單或待辦清單、客戶合約與其他非合約客戶關係等;
三、文創性:包括戲劇、歌劇、歌詞、書籍、音樂作品、圖片、影片與視聽材料等創意作品;
合約性:包括授權、授權金、廣告、建照、租賃、貸款、聘僱與特許經營協議等
五、技術性:包括專利或非專利技術、電腦軟體、光罩作品、資料庫與計算公式、化學配方等營業秘密
無法歸類於上述5類無形資產者皆視為不可識別「商譽(goodwill)的一部分,例如,企業內部「人力資源」即不被視為一項可自商譽分離的無形資產,此節係有別於稅務用途的價格分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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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摘譯自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