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國專利法專利要件判斷及專利侵權訴訟時常涉及一個問題:誰算是該專利「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最高行政法院105年度判字第503號判決,對於法院如何判斷與確立「通常知識者」有明確見解:
所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般性定義係指一虛擬之人,具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之先前技術者而言。該具通常知識之人既係一虛擬之人,其並非專利審查官,亦非專利有效性訴訟之法官,更非技術審查官。法條規定此一虛擬之人,其目的在於排除進步性審查之後見之明。而「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分為知識要件與致能要件,知識要件指已知之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之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應非以學歷區分係高中、大學或碩博士,若以學歷定義,則為一定範圍不特定之人,並非虛擬之人。另上開定義「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亦即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致能要件。
上述最高法院見解似不能解決所有相關問題,但產生長遠影響似無疑義。事實上,智慧財產法院已作成以學歷與工作經驗界定「通常知識者」範圍之判決(105年10月27日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縱此形式判例,然個案上可能涉及多元技術領域,例如生技醫療、電腦軟體與電子電機等問題、解決方法與其複雜度,如何判斷超出「通常知識」(ordinary skill)?允為實務上最大挑戰。
(部分摘錄自法院實務見解)
所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據一般性定義係指一虛擬之人,具有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之通常知識及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而能理解、利用申請日(主張優先權者為優先權日)之前之先前技術者而言。該具通常知識之人既係一虛擬之人,其並非專利審查官,亦非專利有效性訴訟之法官,更非技術審查官。法條規定此一虛擬之人,其目的在於排除進步性審查之後見之明。而「具有通常知識者」可分為知識要件與致能要件,知識要件指已知之普通知識,包括習知或普遍使用之資訊以及教科書或工具書內所載之資訊,應非以學歷區分係高中、大學或碩博士,若以學歷定義,則為一定範圍不特定之人,並非虛擬之人。另上開定義「執行例行工作、實驗之普通能力」,亦即具有通常知識者之致能要件。
上述最高法院見解似不能解決所有相關問題,但產生長遠影響似無疑義。事實上,智慧財產法院已作成以學歷與工作經驗界定「通常知識者」範圍之判決(105年10月27日103年度民專上更(一)字第10號判決)。縱此形式判例,然個案上可能涉及多元技術領域,例如生技醫療、電腦軟體與電子電機等問題、解決方法與其複雜度,如何判斷超出「通常知識」(ordinary skill)?允為實務上最大挑戰。
(部分摘錄自法院實務見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