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慣常交易中商標使用侵權

原告德國汽車大廠奧迪公司(Audi AG)其歷史悠久四環LOGO是歐盟註冊商標被告網路經銷商打廣告銷售適用於舊型奧迪車款且鑲有四環LOGO之非原廠零件散熱器格柵(radiator grille)奧迪自20205月向波蘭法院提起商標侵權訴訟請求禁止GQ進口及銷售鑲有相同或近似於奧迪四環LOGO之非原廠零件散熱器格柵GQ聲稱,非原廠零件製造及銷售商表彰其原廠品牌係符合歐盟商標法規範之參考性使用(referential use)
波蘭法院苦於商標並無專利之維修免責條(repair clause)且無從判斷被告之舉是否構成於慣常交易中使用(use in the course of trade)原廠商標,爰向歐盟法院(CJEU)尋求原則性指導協助,纏訟多年期間國際商標協會(INTA)多次提出法庭之友意見CJEU20241月判決原告奧迪公司有理由,即被告使用表徵(sign)確實侵害四環LOGO商標,將其鑲固(affixing)於非原廠零件散熱器格柵確構成慣常交易中使用原廠商標,造成大眾混淆誤認及商標減損。
CJEU明確指出專利法下維修免責條款不能類推適用於商標法歐盟商標法參考性使用原則足以維護公平競爭,蓋相同或近似原廠商標之表徵無法保證非原廠零件之品質,不至於侵害原商標權人之權益。
若「參考使用」與「維修免責」係屬不同概念,則對賓士告帝寶案有無影響?

(摘錄自CJEU與INTA網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