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新版商標法第六條,申請商標註冊及其他程序事項,得委任代理人辦理之。但在中華民國境內無住所或營業所者,應委任代理人辦理之。前項代理人以在國內有住所,並具備下列資格之一者為限:
一、依法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之專門職業人員 (目前僅指律師、會計師)。二、商標代理人 (從此確立執行商標代理業務者的頭銜)。
上述商標代理人應經商標專責機關舉辦之商標專業能力認證考試及格或曾從事一定期間之商標審查工作,並申請登錄及每年完成在職訓練,始得執行商標代理業務。申言之,除律師與會計師外,未來欲充任商標代理人的主要途徑,即參加每年由智慧財產培訓學院(TIPA)舉辦的「智慧財產人員—商標類」能力認證考試 (分為二類別評量:A.商標申請管理類、B.商標維權運用類)。取得商標類「智慧財產人員能力認證證書」者,可被視為能夠熟練操作商標申請、審查、訴訟等程序,對保護商標權有較深入的理解,在該智財專業領域將獲得更高度的信任。
(以上主要內容轉載自TIPA官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