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標區

商標權人須知

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以下簡稱智慧局)核准一項商標申請案之後所寄發商標註冊證正面載明註冊號數、商標權人(中英文姓名)、(商標)名稱、圖樣、權利期間、(商標使用)類別與商品或服務名稱(見後頁)等資料,註冊證背面則記載『商標權人須知』,全文如后:
  1. 為確保審查的正確性,商標註冊公告日後3個月內開放公眾審查,任何人得對註冊商標提出異議,利害關係人於註冊公告日後5年內亦得申請評定。經異議或評定程序處分成立者,註冊商標的商標權將被撤銷
  2. 商標權期間為10年。商標權人要繼續使用者,應在期間屆滿前6個月申請延展註冊,屆滿後6個月仍可申請延展,但延展費用要加倍。
  3. 商標註冊後,商標權人於經註冊指定之商品或服務,取得商標權。註冊後若有下列情形,註冊商標有可能被廢止:(1) 無正當理由未使用或繼續停止使用滿3年者。(2) 自行變換商標或加註記致與他人商標相同或近似而有使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者。(3)商標已成為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通用標章、名稱或形狀者。(4)商標實際使用時有致公眾誤認誤信其商品或服務之性質、品質或產地之虞者。(5)移轉商標權之結果,有致消費者產生混淆誤認之虞,而未附加適當區別標示者。
  4. 為正確使用註冊商標,請參考智慧局網站公告之「註冊商標使用之注意事項」。商標權人為維護註冊商標權利及避免爭議發生,使用註冊商標的資料應妥善保存,包括:標示有商標圖樣的商品實物、照片、包裝、容器、製作招標的訂購單、裝潢費收據、契約書、出貨單、出口報單、廣告、型錄、海報、宣傳單等物品或商業文件,或標示有服務商標圖樣的營業文件、營業場所照片及提供服務的收入憑證,如統一發票、收據、估價單等。
  5. 註冊商標若有授權、移轉或設定質權,應向智慧局申請登記,以維護交易安全。
  6. 註冊商標的商標權人名稱、代表人、地址或商標代理人等事項有異動時,應向智慧局申請變更,以確保資料正確性及收受該局寄發之文件。
準此,上述各注意事項皆有法源依據,商標權人應理解及遵循。

(摘錄自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