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區

精妙之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

依我國現行專利法規發明專利申請範圍之解釋(Claim Construction)係以請求項(claim)為準,而請求項之撰寫方式得以「手段/裝置用以(means/device for...)」或「步驟用以(step for...)」之用語記載該發明專利技術特徵(特定功能),但請求項中不得記載足以達成該特定功能之完整結構、材料或動作;故於解釋請求項時應包含說明書中所敘述對應於該功能之結構、材料或動作及其均等範圍
例如,若請求項記載處理資料的步驟」,則該步驟的解釋將與專利說明書中所述的資料處理具體方式相關聯這種簡短精確的記載方法有助於確保權利請求不致過於廣泛但亦能將實施方式限縮於發明人實際公開的內容。是以,源自於美國專利法之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於撰寫請求項的優點在於精簡且可涵蓋多種實施方式,但也可能因解釋範圍的限縮而影響專利保護的強度,關鍵取決於專利侵權分析比對時包含文義解釋之均等範圍判斷。
依據最近我國法院實務見解:『解釋請求項時,原則上應給予在請求項中之用語「最廣泛、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之解釋」;對於請求項中之用語,若說明書中另有明確揭露之定義或說明時,應考量該定義或說明;對於請求項中之記載有疑義而需要解釋時,則應一併考量說明書、圖式及申請時之通常知識。』準此,使用手段或步驟功能用語之請求項,若於個案之解釋須兼顧「最廣泛」與「合理且與說明書一致」,則須尋求包含文義解釋之均等範圍衡平原則

(部分摘錄自GPT-4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