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返還不當得利有無界限

國際商標協會(INTA)針對商標侵權訴訟案「Dewberry Group Inc. v. Dewberry Engineers, Inc.2024 9 月向美國最高法院提交法庭之友陳述(Amicus Brief),敦促澄清藍能法(Lanham Act)、即美國商標法下有關被告得利 (defendant’s profits)是否可涵蓋合法獨立(非訟訟當事人)關聯公司(non-party affiliates)之得利。
本案當事人Dewberry工程公司獲地區法院勝訴判決可獲返還得利disgorgement of profits)總計超過4,200萬美元,部分得利係源自未列為被告的對造關聯公司之收入。美國上訴法院接著附和地區法院判決,認同應基於美國商標法之公平原則,允許在不揭露(應負損害賠償企業)之關聯公司名稱或未將其列為實質被告情況下,仍對關聯公司下達沒收非法所得命令。
INTA並非支持訴訟任一方,但主張美國商標法下的沒收救濟應僅限於明列被告之得利,若亦涵蓋非當事人之得利,則將破壞公司獨立性基本原則;準此,此類責任範圍擴張可能導致重大的公共政策問題,包括增加訴訟複雜性及濫用潛在揭露等。INTA強調,美國商標權人已有獲得充分與公正損害賠償之途徑,無需牽連非當事人;上述美國法院的判決可能使企業面臨難以預測與過度擴張責任,蓋其關聯公司行為若缺乏控制及資訊獲取,不僅破壞其業務營運,且動搖公司法下有關明確界限之穩定性云云。
上述美國(返還得利)判例是否及如何影響日後台灣類似商標侵權訴訟案(概同返還不當得利)之實務見解?尚有待觀察。

(摘錄自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