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最近我國法院實務見解:『「貢獻原則」(Rule of Dedication)係指於系爭專利之說明書或圖式中有揭露但並未記載於請求項的技術手段,應被視為貢獻給公眾,專利權人不得以「均等論」重為主張其原可於系爭專利之請求項中申請卻未申請之技術手段。因此,貢獻原則為均等論的限制事項之一』。實務上,是否適用貢獻原則應於判斷「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技術手段」與「被控侵權對象之對應技術特徵」(以下簡稱二者)是否為均等時一併考量。
上述「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為判斷專利侵權的重要原則之一,即為避免他人僅就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技術手段稍作非實質改變而侵害專利權人之利益。換言之,「均等論」係為彌補請求項語言的侷限性,專利權範圍並非僅限於請求項界定之「文義範圍」(literal scope),而得適度擴大至「均等範圍」。實務上,判斷「均等」一般採用「三步測試法」(tripartite test):若二者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way),執行實質相同功能(function),而獲得實質相同結果(result)時,則應判斷二者為無實質差異,而視為均等。
準此,實際運用「均等論」之爭議點通常發生在如何判斷所謂「實質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之技術特徵,「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乃援用一般判斷專利進步性之基準,即實質相同係指二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或顯而易知者。說到底,仍是個案判斷,且難絕對客觀。
(部分摘錄自智慧局網頁內容)
上述「均等論」(Doctrine of Equivalents)為判斷專利侵權的重要原則之一,即為避免他人僅就系爭專利之請求項技術手段稍作非實質改變而侵害專利權人之利益。換言之,「均等論」係為彌補請求項語言的侷限性,專利權範圍並非僅限於請求項界定之「文義範圍」(literal scope),而得適度擴大至「均等範圍」。實務上,判斷「均等」一般採用「三步測試法」(tripartite test):若二者係以實質相同的方式(way),執行實質相同功能(function),而獲得實質相同結果(result)時,則應判斷二者為無實質差異,而視為均等。
準此,實際運用「均等論」之爭議點通常發生在如何判斷所謂「實質相同」(substantially the same)之技術特徵,「專利侵權判斷要點」乃援用一般判斷專利進步性之基準,即實質相同係指二者之差異為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輕易完成或顯而易知者。說到底,仍是個案判斷,且難絕對客觀。
(部分摘錄自智慧局網頁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