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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法規_申論題二

二、甲為我國經濟部智慧財產局核准「可程式化X 控制裝置」發明專利(下稱X 專利)之專利權人,在其專利權之期間內,乙公司未經甲之同意或授權,擅自將X 專利技術導入該公司之開發工具(下稱Y 產品)供其客戶使用,甲主張系爭產品落入X 專利所含請求項之文義範圍,侵害系爭專利權,因而訴請乙公司與其公司之負責人,應負專利侵權之連帶賠償責任。惟乙公司則答辯,系爭請求項全部技術,因屬習知之先前技術,不具新穎性。縱使其具有發明專利之新穎性要件,系爭專利係既有技術之簡易組合之物,亦足以證明系爭請求項並不具進步性。但甲另主張多年來已經多家國內知名公司參與授權並應用系爭X 專利技術於其產品之中,因此可見,X 專利因取代先前技術之產品,而獲得商業上成功之進步性發明。試論如何判斷有關發明專利進步性之要件,如已被證明不具進步性,則X 專利之獲得商業上成功與否,有無將之作為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2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5%):
本題旨在探討發明專利的可專利性第三要件進步性判斷相關問題:
(一)依據專利法規對於是否符合專利三要件之判斷,係依序通過產業利用性與新穎性等兩要件之審查後,始須判斷進步性,合先敘明;依其反向定義,雖然申請專利之發明與先前技術有差異,但該發明之整體係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依申請前之先前技術所能輕易完成時,稱該發明不具進步性。是以,進步性亦可稱為非顯而易見性(non-obviousness)
(二)另依專利審查基準,上述判斷是否能輕易完成之關鍵須考量「否定進步性因素」與「肯定進步性因素」;前者包括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案、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等;後者包括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等。前述所謂「輔助性判斷因素」,包括該發明具有無法預期之功效、能解決長期存在的問題、能克服技術偏見及是否獲得商業上的成功。在綜合考量否定與肯定因素後,若無法建立不具進步性論理,得判斷該發明具有進步性,若能建立不具進步性之論理,得判斷該發明不具進步性。
(三)依題意,若X 技術先通過產業利用性與新穎性審查並續作進步性判斷,則獲得商業上成功與否係輔助性判斷因素之一,智慧局審查官於審核專利時應已列入綜合性考量。是以,若X 技術於專利審核(或舉發)階段已被證明不具進步性,則進入侵權訴訟階段時,除非該商業上成功係屬一新事實、新證據,法院依法須加以審酌,否則基於一事不再理原則,允無將之作為進步性輔助判斷之必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