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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_申論題二

二、甲為X 專利之專利權人,乙認為X 專利不具有進步性,提出先前技術YZ 之組合來對於X 專利進行舉發,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經審查後,作成舉發成立處分。甲提起訴願救濟遭駁回後,旋即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行政訴訟,法院裁定命乙獨立參加訴訟。訴訟過程中,因乙認為僅以先前技術YZ 組合攻防,恐有不足,乃適時又提出先前技術W,並以先前技術WYWZWYZ 之組合來證明X 專利不具進步性。甲認為乙於訴訟上才追加提出的以上三種組合攻防,嚴重增加其訴訟上之額外負擔,請求法院不應審酌以上三種組合之攻防方法。請問:
 ()如果你受甲之委任,擔任甲的訴訟代理人,針對甲的上述請求,你應該提出什麼樣的法律上理由來加以支持?(15 分)
()如果你受乙之委任,擔任乙的訴訟代理人,面對甲的上述請求,你應該提出什麼樣的法律上理由來加以反對?(15 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依據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有關撤銷專利權之行政訴訟,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法院仍應審酌之;另,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即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依題意
()甲的訴訟代理人應主張法院不應審酌乙於訴訟上才追加提出的三種組合之攻防方法,理由如后:1.程序正義原則:因甲之X 技術原係經智慧局審查通過並賦予專利權,嗣乙提出先前技術YZ 組合導致舉發成立,基於信賴保護原則,法院不應再採納其他不利於甲之組合方法2.證據提出時效性:本件訴訟案中乙為參加人、並非當事人,依上述智審法規並不符合提出新證據之資格,遑論乙於訴訟階段追加提出證據,已違反一事不再理原則;3.訴訟經濟原則:乙擬再提出三種組合方法皆包含先前技術W,其與原系爭X 技術之關聯性未經證實法院若逕予審酌恐將徒增訴訟成本。
()乙的訴訟代理人應主張法院應審酌乙於訴訟上追加提出的三種組合之攻防方法,理由如后: 1.實質正義原則:乙所提三種攻防方法允屬以同一理由撤銷專利權之新證據,智商法院應審酌俾符合上述智審法規2.追加合理動機:新證據之提出有利於發現新事實,除可佐證智慧局之舉發審定外,亦有助於本件行政訴訟之判決3.技術複雜性乙擬再提出三種組合方法皆包含先前技術YZ 或其組合若復經法院技術審查官審酌與先前技術W之關聯性,允有助於法官形成心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