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請依據〔A 技術〕、〔B 技術〕及〔C 技術〕作為申請案之技術內容及請求項,回答以下問題:(每小題10 分,共30 分)
〔A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主要是針對組合桌之桌面(30)與桌腳(40)的組裝結合而設計(如圖一、圖二),使其在組裝上更為簡速且穩固者;其特徵係在於:該桌腳(40)乃具有中空之內徑孔,而該桌面(30)底部欲結合組設桌腳(40)的預定部位則預製有套合體(31),該套合體(31)上設有相對貫穿之栓孔(32)(41),套合體的型態及尺徑乃與桌腳的中空內徑相符,據以將桌腳套設於套合體的外部,再以螺栓(42)及螺帽(43)加以固定,即得快速取得套合體與桌腳套合關係之定位維持,進而以套合體為介面而完成桌面與桌腳的組裝結合,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圖 1
圖 2
〔B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螺釘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C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固定元件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一)張三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李四以〔B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日為113 年3 月1 日,未主張優先權,且無不予公開之事由。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可准予專利?
(二)張三於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於113 年3 月1 日公開。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
(三)張三於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另,張三於同日以〔C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並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一案兩請,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且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張三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並無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之情事。審查人員會核發何審查意見?請詳細說明其理由。
擬答(得分目標 70%):
新穎性是指一項發明在申請專利前未被公開或實施,判斷新穎性方法之一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上位概念係指一較廣泛的技術範疇,涵蓋多個具體技術特徵,下位概念係指上位概念中具體實例或子集。現行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即上位對下位不會先占,但此原則恐使不值得保護之下位概念發明輕易通過審查取得專利,無助於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是以,近有學說主張修正為「上位概念發明公開原則上將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例外情況下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新穎性」,或採用美國判例法「較早揭露的上位概念未必能防止下位概念取得專利」。
準此,〔A 技術〕、〔B 技術〕與〔C 技術〕皆為桌腳固定結合結構,依題意分析各子題如后:
(一)〔A 技術〕以螺栓及螺帽固定,〔B技術〕以螺釘固定,兩者並無上、下位關係,〔B 技術〕雖較早申請,但不影響〔A 技術〕之新穎性,故在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及無其他先前技術前提下,〔A 技術〕應可准予專利。
(二)〔C技術〕用固定元件,〔A 技術〕用螺栓及螺帽固定屬其下位概念,故〔C 技術〕雖較早申請且公開,但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前提下,原則上不影響〔A 技術〕之新穎性。誠然,〔A 技術〕尚難謂具原創性而符合例外考量,若依上述學說,則可能因〔C 技術〕之公開而喪失其新穎性。
(三)依題意,張三於同日分別以〔A 技術〕與〔C 技術〕分別一案兩請,意味兩種技術均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如(二)所析,若上位概念〔C 技術〕先取得新型專利權,則原則上不致影響下位概念〔A 技術〕亦取得新型專利權;果此,〔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將因〔A 技術〕新型專利權而遭核駁(下位影響上位),嗣審查人員將針對〔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發審查意見,張三須擇一保留〔A 技術〕新型或發明專利權,張三若選擇後者,則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
〔A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主要是針對組合桌之桌面(30)與桌腳(40)的組裝結合而設計(如圖一、圖二),使其在組裝上更為簡速且穩固者;其特徵係在於:該桌腳(40)乃具有中空之內徑孔,而該桌面(30)底部欲結合組設桌腳(40)的預定部位則預製有套合體(31),該套合體(31)上設有相對貫穿之栓孔(32)(41),套合體的型態及尺徑乃與桌腳的中空內徑相符,據以將桌腳套設於套合體的外部,再以螺栓(42)及螺帽(43)加以固定,即得快速取得套合體與桌腳套合關係之定位維持,進而以套合體為介面而完成桌面與桌腳的組裝結合,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圖 1
圖 2
〔B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螺釘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C 技術〕
一種桌腳固定結合結構,……,再以固定元件加以固定,……(省略段落如〔A 技術〕之文字記載,差異部分以方框標示),並賦予極佳之結合穩固性者。
(一)張三於民國(下同)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李四以〔B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申請日為113 年3 月1 日,未主張優先權,且無不予公開之事由。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可准予專利?
(二)張三於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未主張優先權。〔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於113 年3 月1 日公開。於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請論述〔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案是否具新穎性?
(三)張三於113 年5 月1 日以〔A 技術〕向我國申請發明專利。另,張三於同日以〔C 技術〕申請新型專利,並於申請時分別聲明一案兩請,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且無其他先前技術之前提下。發明專利核准審定前,張三已取得新型專利權,且新型專利權並無已當然消滅或經撤銷確定之情事。審查人員會核發何審查意見?請詳細說明其理由。
擬答(得分目標 70%):
新穎性是指一項發明在申請專利前未被公開或實施,判斷新穎性方法之一在於技術特徵的上、下位概念;上位概念係指一較廣泛的技術範疇,涵蓋多個具體技術特徵,下位概念係指上位概念中具體實例或子集。現行我國專利審查基準規定「上位概念發明之公開並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即上位對下位不會先占,但此原則恐使不值得保護之下位概念發明輕易通過審查取得專利,無助於專利制度促進產業發展之目的。是以,近有學說主張修正為「上位概念發明公開原則上將影響下位概念發明之新穎性,例外情況下不影響下位概念發明新穎性」,或採用美國判例法「較早揭露的上位概念未必能防止下位概念取得專利」。
準此,〔A 技術〕、〔B 技術〕與〔C 技術〕皆為桌腳固定結合結構,依題意分析各子題如后:
(一)〔A 技術〕以螺栓及螺帽固定,〔B技術〕以螺釘固定,兩者並無上、下位關係,〔B 技術〕雖較早申請,但不影響〔A 技術〕之新穎性,故在兩案均未主張優先權及無其他先前技術前提下,〔A 技術〕應可准予專利。
(二)〔C技術〕用固定元件,〔A 技術〕用螺栓及螺帽固定屬其下位概念,故〔C 技術〕雖較早申請且公開,但在無其他先前技術前提下,原則上不影響〔A 技術〕之新穎性。誠然,〔A 技術〕尚難謂具原創性而符合例外考量,若依上述學說,則可能因〔C 技術〕之公開而喪失其新穎性。
(三)依題意,張三於同日分別以〔A 技術〕與〔C 技術〕分別一案兩請,意味兩種技術均同時申請發明與新型專利,如(二)所析,若上位概念〔C 技術〕先取得新型專利權,則原則上不致影響下位概念〔A 技術〕亦取得新型專利權;果此,〔C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將因〔A 技術〕新型專利權而遭核駁(下位影響上位),嗣審查人員將針對〔A 技術〕發明專利申請發審查意見,張三須擇一保留〔A 技術〕新型或發明專利權,張三若選擇後者,則新型專利權將自發明專利公告日起消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