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防護穿戴裝置(如圖3 及其元件符號說明所示),主要是包含夾層區、活動開口以及彈性墊片。夾層區的設置是對應於人體之部位,例如肩胛骨、肱骨、恥骨、鎖骨及手肘等部位。活動開口,開設於夾層區之一側,讓使用者穿著後,可露出身體的一部分,例如關節處,可方便使用者活動。彈性墊片夾設於夾層區中,彈性墊片係由複數彈性顆粒黏合組成,各彈性顆粒之體積密度範圍為80 至120 kg/m3,各彈性顆粒之粒徑範圍為5 至10 mm,於該穿戴裝置開設一穿戴開口,並於該穿戴開口處設置穿戴扣合組,例如魔鬼氈、鈕扣、拉鍊等組件,方便穿戴者穿著防護穿戴裝置時展開扣合。透過本發明之防護穿戴裝置,可以緩衝因衝撞或跌倒帶來的衝擊力,保護老人與傷患的身體,避免骨頭受到傷害。惟經專利專責機關審認【引證一】(如圖4 所示)之防護衣,已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1】夾層區(11)、彈性墊片(13)、複數彈性顆粒(131)之技術特徵,而【引證二】(如圖5 所示)之運動塑身裝,則揭露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1】活動開口(12)之技術特徵,至於「在防護穿戴裝置開設一穿戴開口(14),一穿戴扣合組(15),形成於該穿戴開口」之技術特徵,實為一般為便於穿著,在衣服開設開口,設置扣合組件之通常知識的簡單變更,即可輕易完成,故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1】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一及引證二之技術內容,基於通常知識之簡單變更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爰依專利法第46 條第2 項規定,發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限期申復修正。你是該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請依專利審查基準有關進步性要件之審查原則,提出申復。
(一)請論述引證之間不具結合動機的理由。(20 分)
(二)請論述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1】具進步性的理由。(30 分)
【請求項1】:
一種防護穿戴裝置(1),包含:一夾層區(11),該夾層區係對應於人體之一部位;一活動開口(12),開設於該夾層區之一側;以及一彈性墊片(13),夾設於該夾層區中,該彈性墊片係由複數彈性顆粒(131)黏合組成,各該彈性顆粒之體積密度範圍為80 至120 kg/m3,各該彈性顆粒之粒徑範圍為5 至10 mm;該防護穿戴裝置開設一穿戴開口(14),一穿戴扣合組(15),形成於該穿戴開口。
圖 3
【引證一】
一種具有墊片防護衣(1)(如圖4),在其兩袖子(11)可以由朝外耐用的織物段(111)以及內部段(112)組成,內部段(112)是有彈性的材料製成,兩袖子肩部延伸設有口袋(108),該口袋具有可打開容納彈性元件(20)的翻蓋(110),該彈性元件(20),係由複數彈性顆粒黏合組成,各該彈性顆粒之體積密度範圍為50 至150 kg/m3。
圖 4
【引證二】
一種運動塑身裝(1)(如圖5),係由彈性纖維部(11)及透氣纖維部(12)所織成,其中該彈性纖維部設置於塑身部位,並於肩胛骨、肱骨、恥骨、鎖骨及手肘等關節處部位設有活動開口(111),可方便使用者活動。
圖 5
擬答(得分目標 60%):
依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否定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判斷包含「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其中涉及複數引證技術內容結合應綜合考量「技術領域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是以,依題意分析子題如后:
(一) 經比對請求項1、引證一與引證二之主要技術特徵,列表如后:
(一)請論述引證之間不具結合動機的理由。(20 分)
(二)請論述申請專利之發明【請求項1】具進步性的理由。(30 分)
【請求項1】:
一種防護穿戴裝置(1),包含:一夾層區(11),該夾層區係對應於人體之一部位;一活動開口(12),開設於該夾層區之一側;以及一彈性墊片(13),夾設於該夾層區中,該彈性墊片係由複數彈性顆粒(131)黏合組成,各該彈性顆粒之體積密度範圍為80 至120 kg/m3,各該彈性顆粒之粒徑範圍為5 至10 mm;該防護穿戴裝置開設一穿戴開口(14),一穿戴扣合組(15),形成於該穿戴開口。
圖 3
防護穿戴裝置之發明元件符號說明 | |||
1 | 防護穿戴裝置 | 13 | 彈性墊片 |
11 | 夾層區 | 131 | 彈性顆粒 |
11a | 外層 | 14 | 穿戴開口 |
11b | 內層 | 15 | 穿戴扣合組 |
12 | 活動開口 |
【引證一】
一種具有墊片防護衣(1)(如圖4),在其兩袖子(11)可以由朝外耐用的織物段(111)以及內部段(112)組成,內部段(112)是有彈性的材料製成,兩袖子肩部延伸設有口袋(108),該口袋具有可打開容納彈性元件(20)的翻蓋(110),該彈性元件(20),係由複數彈性顆粒黏合組成,各該彈性顆粒之體積密度範圍為50 至150 kg/m3。
圖 4
【引證二】
一種運動塑身裝(1)(如圖5),係由彈性纖維部(11)及透氣纖維部(12)所織成,其中該彈性纖維部設置於塑身部位,並於肩胛骨、肱骨、恥骨、鎖骨及手肘等關節處部位設有活動開口(111),可方便使用者活動。
圖 5
擬答(得分目標 60%):
依據現行專利審查基準,否定發明專利進步性之判斷包含「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簡單變更」及「單純拼湊」,其中涉及複數引證技術內容結合應綜合考量「技術領域關連性」、「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教示或建議」等事項。是以,依題意分析子題如后:
(一) 經比對請求項1、引證一與引證二之主要技術特徵,列表如后:
主要技術特徵 | 引證一 | 引證二 | 請求項1 |
穿戴式防護裝置 | 肩部彈性墊片 | 手臂關節處彈性纖維 | 上臂部彈性墊片 |
彈性顆粒密度 | 50~150 /m3 | 無 | 80~120 /m3 |
顆粒粒徑範圍 | 無 | 無 | 5~10 mm |
穿戴開口 | 無 | 無 | 扣合組 |
綜上,三者之技術領域確有關聯性且有共通欲解決問題,但在功能或作用上難謂有共通性,尤其在彈性顆粒密度與顆粒粒徑範圍等兩項關鍵技術,即使結合引證一與引證二,亦不可能藉教示或建議而得出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數據)。準此,兩引證之間不具結合動機。
(二) 基於上述兩引證之間不具結合動機,同理,亦難藉兩引證之簡單變更或單純拼湊而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技術特徵,故無法建構否定進步性因素。經續考量肯定進步性因素,包含「反向教示」、「有利功效」及「輔助性判斷因素」,依據上開列表各項主要技術特徵,請求項1揭示彈性顆粒密度、顆粒粒徑範圍與扣合式穿戴開口,相較於引證一與引證二,請求項1允具有利功效且創造無法預期之功效,可建構肯定進步性因素。
綜上所析,倘綜合考量否定進步性與肯定進步性因素,則申請發明專利之請求項1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