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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法規_申論題二、四

二、 甲公司自105 年起即取得註冊「勤○」系列商標權,指定使用於不動產租售;不動產租賃;不動產買賣;不動產買賣租賃之仲介等服務。乙公司於110 年行銷其A 建案之臉書專頁廣告文宣上,使用相同或近似於前述「勤○」系列商標之「勤○○」等字樣於「不動產租售」、「不動產買賣」等服務。經甲公司發給警告信函,請乙公司立即關閉前揭標示有「勤○」、「勤○○」字樣之臉書專頁等侵害其商標權之相關文字。乙公司函覆甲公司,表示其廣告文宣僅在描述A建案位於「勤○○」商圈,並未侵害商標權,請甲公司勿濫用權利。乙公司繼續使用該等廣告文宣,以促銷其A 建案,則甲公司依商標法規定,可以訴請乙公司應負如何之民事責任?(12 分)

擬答(得分目標  80%) : 
(請參考  112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法規_申論題三)

四、 小柯先於111 年1 月取得「旺~旺」商標註冊登記,指定使用於「西藥、藥錠」商品。其後小柯設立 A 公司,擔任該公司代表人,為應營業上需要,A 公司於同年8 月申請註冊「旺旺」商標,指定使用於「藥錠、藥丸、營養補充品」商品。(12 分)
(一) A 公司為一人有限公司,請問A 公司可以採取哪些作法,以便順利取得「旺旺」商標註冊?
(二) A 公司向智慧局提交小柯簽署之並存同意書,是否可以順利取得註冊?理由何在?

擬答(得分目標  80%) : 
按依據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但書規定,商標申請案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若經該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所有人同意該申請案,且非顯屬不當者,則不構成商標不得註冊事由。

(一)A 公司得選採作法如后,以順便取得「旺旺」商標註冊:
  1. 申請商標移轉:A 公司代表人小柯將個人名義下的「旺~旺」商標移轉至 A 公司名下,以免相同或近似商標且指定使用於類似商品導致申請商標混淆誤認之虞。
  2. 商標並存同意:小柯作為原商標權人,可用印具結一份「商標並存註冊同意書」,即同意 A 公司使用並註冊相同或類似的商標。
  3. 使用及商譽証明:A 公司可提交過去使用「旺旺」商標與商譽証明文件,強調該商標對公司的辨識度、甚至著名程度。
(二)如前述第2.點若符合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之但書規定,則非屬商標不得註冊事由;故若公司提交小柯簽署之並存註冊同意書,且申請商標「旺旺」無顯屬不當情形下,A 公司應可順利取得商標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