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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3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申請註冊實務_申論題二

二、(30分)
申請人以下列商標圖樣指定使用於第9類「電腦液晶顯示器、電腦顯示器、電腦螢幕」商品,請綜合判斷其商標識別性。
(一)
商標圖樣

試問: (10分)
  1. 本件商標是否具識別性?請敘明理由。
  2. 是否有可能依商標法規定取得註冊?請敘明理由。
(二)
商標圖樣

試問: (10分)
  1. 本件商標是否具識別性?請敘明理由。
  2. 「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ECHNOLOGY CO.,LTD」是否須聲明不專用?
(三)
商標圖樣

試問: (10分)
  1. 本件商標是否具識別性?請敘明理由。
  2. 若申請人為自然人,是否有可能依商標法規定取得註冊?請敘明理由。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依據「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公司名稱全銜原則上不具商標識別性,若未經特殊設計的公司名稱為商標的一部分,而使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時,應將公司名稱聲明不專用,始得准予註冊。惟申請人若能檢送相關證據,證明公司名稱係作為商標使用,其使用方法可使一般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來源的標識(即具備第二意義),得准予註冊。另依 聲明不專用審查基準」與「 無須聲明不專用例示事項」,屬業界通常用以表示商品或服務中英文名稱,若為指定商品或服務的通用名稱,因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無須聲明不專用。是以:
(一)
1. 如前述基準原則,本件申請商標為公司名稱全銜,原則上不具識別性。
2. 如前述基準原則,申請人若能檢送相關證據以證明公司名稱係作商標使用,已使一般消費者認識其為指示來源的標識(具備第二意義),得准予註冊。

(二)
1. 本件申請商標圖樣雖強調公司名稱的中、英文特取部分「幸福」與「HAPPY」之視覺效果,但與(一)申請商標圖樣具「同一性」,即兩件商標之圖案、字體、顏色、設計元素等在各種不同使用情境中具一致性(整體觀察時難以分辨其差異),故本件申請商標圖樣仍不具識別性。
2. 若經證明本件為指示來源的標識(具第二意義)而准予註冊,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TECHNOLOGY CO.,LTD」因屬科技業界通用名稱,並無致商標權範圍產生疑義之虞,故無須聲明不專用

(三)
1. 相較於前述兩件商標申請案,本件申請商標圖樣因增加圖案設計,導致商標整體具有識別性,但於未經特殊設計之「幸福科技股份有限公司」、「HAPPY TECHNOLOGY CO.,LTD」為申請人之中、英文公司名稱,依前述基準原則,應聲明不專用後,得准予註冊。
2. 如前述,本件申請商標之自然人申請人於中、英文公司名稱聲明不專用後,得准予註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