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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申論題一

一、(25 分)
商標法第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後段所述的著名商標,其著名程度應否解釋為超越相關消費者而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得適用一事,司法實務上存在有肯定說與否定說之爭議,試評析其所持法律見解為何?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依最高行政法院 111 年度大字第 1 號裁定,本題所示長期爭議之司法實務上見解已由肯定說轉向否定說,相關評析如后:
(一)依據現行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對於著名商標之定義,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者;故該細則未再就商標法第30條第1項第11款「前段」、「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分別作不同界定。
(二)肯定說係以目的性之限縮解釋,認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針對著名商標之定義並不適用於「後段」有關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即著名商標淡化)所稱之著名商標,而商標淡化係屬更廣泛保護程度(參照商標法第70條『視為』侵害商標權),故「後段」之『著名程度』應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始能適用之。
(三)否定說則主張,如依前述目的性限縮之法學方法解釋,至多只能得出商標法施行細則第 31 條針對「著名」之定義不適用於「後段」所稱之著名商標,仍不能得出「後段」所稱著名商標之『著名程度』應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程度,始有該規定適用之結論。
(三)就所稱「後段」有關著名商標減損保護之規定,商標審查基準明示對商標著名程度之要求較「前段」為高,應係於判斷是否該當「後段」有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時,就參酌因素中『著名程度』審查中予以區分,而非於審查「後段」是否為著名商標時予以區分,亦非認僅須達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著名商標,即可判斷該當有減損商標識別性或信譽之虞;申言之,所認定之『著名程度』若介於『相關消費者』與『一般消費者』認知程度之間,似最可能衡平著名商標權人與可能侵權人之利益。
(四)綜上分析,商標法第 30 條第 1 項第 11 款認知後段規定所稱著名商標,係指有客觀證據足以認定已廣為相關事業或消費者所普遍認知之商標,即可適用該後段規定;但尚無須達一般消費者普遍知悉之程度,始有該款後段規定之適用。
(五)至於是否有減損著名商標之識別性或信譽之虞,尚非本題所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