台灣在2023年8月正式掛牌「碳權交易所」,自2025年起邁入「碳有價」時代,預估超過500家企業成為第一波徵收「碳費」的對象,尤其鋼鐵、水泥、石化、半導體業首當其衝;台灣企業繳付碳費應可抵減歐盟碳邊境調整機制(CBAM),即訂2026年啟動之歐盟碳關稅。
依據聯合國對全球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須在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net zero)之目標,各國紛紛致力減少碳排放,碳權(carbon credits)漸在金融市場成爲交易商品,企業通過購買碳權抵消自身碳排,不僅能促進環境保護,還能鼓勵綠色投資及創新。
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對於企業持有碳權之相關交易尚無明確規定,但台灣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企業持有碳權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指引」,原則上碳權屬無實體、可辨認之非貨幣性資產,且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權利,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IAS 38)對「無形資產」之定義,故應依 IAS 38 規定作會計處理,但若企業判斷其所持有之碳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IAS 2)對「存貨」之定義,應依 IAS 2 規定處理。
換言之,企業可能需要基於特定事實及情況,考量其持有用以抵銷其排放量之碳權是否符合IAS2之存貨定義(例如其將於生產過程中或提供服務中消耗)。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
依據聯合國對全球人為二氧化碳排放須在2050年前達到淨零排放(net zero)之目標,各國紛紛致力減少碳排放,碳權(carbon credits)漸在金融市場成爲交易商品,企業通過購買碳權抵消自身碳排,不僅能促進環境保護,還能鼓勵綠色投資及創新。
目前國際財務報導準則(IFRSs)對於企業持有碳權之相關交易尚無明確規定,但台灣會計研究發展基金會發布「企業持有碳權資產相關會計處理之指引」,原則上碳權屬無實體、可辨認之非貨幣性資產,且未賦予持有人任何收取現金或其他金融資產之權利,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38 號(IAS 38)對「無形資產」之定義,故應依 IAS 38 規定作會計處理,但若企業判斷其所持有之碳權符合國際會計準則第 2 號(IAS 2)對「存貨」之定義,應依 IAS 2 規定處理。
換言之,企業可能需要基於特定事實及情況,考量其持有用以抵銷其排放量之碳權是否符合IAS2之存貨定義(例如其將於生產過程中或提供服務中消耗)。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