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區

擬制喪失新穎性美國法院新判例

美國聯邦巡迴上訴法院(CAFC)20251月就Lynk Labs, Inc. Samsung Electronics Co., Ltd.案作出指標性裁決,該案涉及如何決定當事人間複審 (IPR) 程序中所引專利申請公開(PUB)作為先前技術(Prior Art)的最早日期:應為提交 PUB 所依申請專利案的有效申請日(Effective Filing Date),而不是PUB日期。
美國專利審查員歷來評估先前技術一向依據專利申請人提出發明前的任何印刷出版物內容,包括書籍、期刊文章、論文與專利皆為出版文件。2000 11月起專利申請案須在保密18個月後才能公開,2002 年專利法修訂以「公開之專利申請案」與「公布之獲准專利」兩種類型視為先前技術,作為專利審判及上訴委員會(PTAB)進行專利管理或侵權訴訟時判定專利無效(Patent Invalidation)之依據。
本案緣由Samsung依其擁有專利PUB日期2004 10 21 日對Lynx提起IPR 訴訟,主張Lynx的多項專利無效Lynx則上訴辯稱PUB日期不應「回溯」(backdated)至有效申請日期2003421日(18 個月前,比Lynx專利申請日2004225日還早10個月)。但美國法院不支持Lynx辯論並判決,Samsung的專利應被視為有效的先前技術,故Lynx專利因視為或擬制(by Legal Fiction)喪失新穎性而無效。
說到底,某一後申請案在進行檢索時先前技術申請案或尚未公開,導致後案在取得專利權後才因擬制喪失新穎性而遭無效。本案驗證,主張先前技術PUB日不應回溯至申請日之抗辯無法奏效。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