歐盟法院於2024年12月就德國體育用品製造商彪馬公司(Puma SE)針對申請註冊歐盟圖形商標“LI PUMA DESIGN”與“LAZZARO BY LI PUMA”(申請人為義大利籍 Luca Gottardo Li Puma、指定使用於第40類廢棄物回收服務)之異議案,判決該等申請註冊商標並未侵害彪馬公司註冊在先的“PUMA”商標(指定使用於第 25 類運動服與相關商品),蓋即使公眾對兩商標之認知建立聯結,但因兩商標指定使用之類別毫不相干,故也不致對“PUMA”商標造成損害。


依據歐盟商標法,若一新商標申請與註冊在先商標相同或近似,無論其申請指定使用之商品/服務是否相同、相似或不相似,若註冊在先商標在相關領域享有聲譽,而新商標使用將損害或不當剝削註冊在先商標的聲譽(cause harm or exploit unfairly its reputation),則新商標不得註冊,此即對於避免著名商標商譽減損之特別保護。
上述判決彰顯歐盟法規對著名商標減損保護不能擴展至推測損害或單純聲譽主張(speculative harm or mere assertions of reputation),凸顯保護著名商標與確保非相關使用類別申請商標之公平機會間的微妙平衡。說到底,著名商標的所有權人在反對近似商標申請時,也必須針對其著名商標可能造成商譽減損之主張,提出具體證據。
(部分摘錄GPT-4 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