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開發出一款新穎的檯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 X 新型專利,經審定核准公告。其後甲獲悉,乙獨資商號所產銷之檯燈疑似侵害 X 專利權,甲對乙發函警告及附上專利事務所出具之侵害鑑定報告。乙請求甲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甲置之不理。乙認為 X 專利權應具備無效事由,乙應如何釐清 X 專利權之有效性、其所產銷的檯燈有無侵害 X 專利權之可能性?乙能否採取任何程序,以嘗試消除甲可能起訴其侵害 X 專利權之疑慮?請敘明各該作為之內容及程序。(2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60%) :
(一)甲未提示新穎的檯燈(X新型專利權)技術報告即對乙進行警告,若該X專利權終遭撤銷,甲應對乙於撤銷前所遭損害負賠償責任,專利法第一一六與一一七條參照之,合先敘明。
(二)為釐清X專利權之有效性,乙可依專利法第一一五條自行向智慧局申請X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用以比對甲所提之侵害鑑定報告,並評估及釐清自家產銷的檯燈侵害X專利權之可能性。依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2月版),上述比對步驟應針對乙產銷檯燈與X專利權之各項技術特徵,進行文義讀取以判斷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並視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均等論」。
(三)乙為消除其侵權之疑慮,可針對X新型專利權之專利要件(如新穎性),依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向智慧局提起舉發,程序上應備具申請書,包含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舉發聲明中應載明法定舉發理由(如不具新穎性),如獲智慧局作出舉發成立之審定,該行政處分將使X專利權遭撤銷(即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