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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法規_申論題一

一、甲開發出一款新穎的檯燈,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局」)申請 X 新型專利,經審定核准公告。其後甲獲悉,乙獨資商號所產銷之檯燈疑似侵害 X 專利權,甲對乙發函警告及附上專利事務所出具之侵害鑑定報告。乙請求甲提示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甲置之不理。乙認為 X 專利權應具備無效事由,乙應如何釐清 X 專利權之有效性、其所產銷的檯燈有無侵害 X 專利權之可能性?乙能否採取任何程序,以嘗試消除甲可能起訴其侵害 X 專利權之疑慮?請敘明各該作為之內容及程序。(2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60%) :
(一)未提示新穎的檯燈(X新型專利權)技術報告即對乙進行警告,若該X利權終遭撤銷,甲應對乙於撤銷前所遭損害負賠償責任專利法第一一六與一一七條參照之,合先敘明
(二)為釐清X專利權之有效性,乙可依專利法第一一五條自行向智慧局申請X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用以比對甲所提之侵害鑑定報告,並評估及釐清自家產銷的檯燈侵害X專利權之可能性。依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2月版),上述比對步驟應針對乙產銷檯燈與X專利權之各項技術特徵,進行文義讀取以判斷是否符合「全要件原則」,並視需要進一步判斷是否符合「均等論」。
(三)乙為消除其侵權之疑慮可針對X新型專利權之專利要件(如新穎性),依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向智慧局提起舉發,程序上應備具申請書,包含舉發聲明、理由並檢附證據,舉發聲明中應載明法定舉發理由(如不具新穎性),如獲智慧局作出舉發成立之審定,該行政處分將使X專利權遭撤銷(即自始不生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