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國商標審判與上訴委員會(TTAB)月前維持華府私人非營利組織“BID”針對離職員工羅奎絲·克拉克(Roquois Y. Clarke)指定使用於(第35類)時裝表演的“DISTRICT OF FASHION”商標註冊申請所提之異議(Opposition),理由是該申請商標與指定使用於(第35類)廣告、企業商業管理與辦公室職能之已註冊商標“DOWNTOWNDC DISTRICT OF FASHION”(註冊號90724416、商標權人為“BID”組織),可能有造成混淆誤認之虞(Likelihood of Confusion)。

羅奎絲·克拉克辯稱是在其工作範圍之外創作該商標圖樣,雖默許提供“BID”組織使用,但並未讓與(商標)權利;反之,“BID”組織則強調該商標圖樣設計來自「職務上之創作」(made in the Performance of Job Duties),故主張該商標權依法當屬於雇主。
雖有證據顯示羅奎絲·克拉克獨立設計完成該商標圖樣,並為該商標之行銷活動投入大量非工作時間,但該項設計工作本在其職責範圍,且不僅“BID”組織其他員工亦有參與,另活動所有費用由“BID”組織支付;故TTAB裁定“BID”組織主張先使用該商標及基於後申請商標可能造成混淆之異議有理由。說到底,這項判例再次彰顯企業應與新進員工簽署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議之重要性。
(部分摘錄GPT-4 答詢內容)
雖有證據顯示羅奎絲·克拉克獨立設計完成該商標圖樣,並為該商標之行銷活動投入大量非工作時間,但該項設計工作本在其職責範圍,且不僅“BID”組織其他員工亦有參與,另活動所有費用由“BID”組織支付;故TTAB裁定“BID”組織主張先使用該商標及基於後申請商標可能造成混淆之異議有理由。說到底,這項判例再次彰顯企業應與新進員工簽署有關智慧財產權協議之重要性。
(部分摘錄GPT-4 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