評價區

可否僅用權利金節省法評價品牌

企業無形資產中與行銷直接相關主要在「品牌名稱」(Brand Name),其通常與該企業的商品名稱(Product Name)或商標(Trademark)等互補資產益增價值。舉例說:全球網友一聽到美國公司蘋果(Apple)品牌的愛瘋(iPhone)手機商品,大概腦中不難浮現那一顆被咬一口的黑蘋果商標圖樣,據說2025年蘋果品牌價值上看6千億美元,連續多年被譽為全球「最有價值品牌」。假設一企業花6千億美元買下蘋果品牌,則該企業再也不必支付授權金就可在其所有商品上掛上那顆黑蘋果商標,此一極端做法不太可能發生,但確為使用「權利金節省法」(Relief from Royalty/RFR)評價品牌的基本原理。
不過,近來出現使用「多期間超額盈餘法」(MPEEM)來評價品牌的趨勢。簡言之,品牌評價應「實質重於形式」,若僅使用RFR則須掌握符合市場行情的權利金數據,並非易事;但若品牌是某一企業自有且關鍵的資產(如蘋果公司),則同時使用MPEEMRFR可能更合適,且兩種方法所得評價數值可互為驗證。實務上,使用MPEEM時可扣除任何預計用在品牌廣告與促銷花費,使用RFR時可考慮權利金是總額還是淨額,而做必要調整。
說到底,是否只使用RFR評價品牌取決於多種因素,包括但不限於品牌對業務重要性、品牌屬性、其相對重要性、是否自有品牌或依賴授權及市場與管理數據是否可取得且可信賴等。

(部分摘錄GPT-4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