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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_申論題一

甲以「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審查結果認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不予專利。甲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申請再審查的同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審查結果,仍認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並於再審查核駁審定書處分不予專利,甲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決定駁回。甲擬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
(一)甲要如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10 分)
(二)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為何?(10 分)
(三)法院應如何審理?(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一)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及第一○六條,於收到經濟部訴願決定後二個月內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1.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另依同法第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2. 
依題意,甲於上述二個月期間之工作事項應包含:
(1)尋求法律諮詢,請
律師解釋相關法律規定,評估案件並提供建議。
(2)
準備相關文件括起訴狀、證據文件、法院受理繳費證明等。
(3)
依據案件性質和地域,選擇地方法院、行政法院等提起訴訟。
(4)
提交起訴狀將起訴狀和相關文件完整提交給選定的法院,包括具體的事實陳述和法律主張。

(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符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依題意包含:
1. 駁回之行政處分:甲向中央機關經濟部所轄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專利,經審查與再審查均遭核駁,智慧局之不予專利審定書即為行政處分。
2.  權益受違法受損:甲不服智慧局不予專利之審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向智慧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
3. 經訴願被駁回:經濟部對甲之訴願所作之駁回決定,構成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最後要件。

 
(三)法院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係依據行政訴訟法二○○條有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

1.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

2.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

3.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

4.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依題意,對於甲所提課予義務訴訟,法院通常會遵循以下程序:
1.法院受理法院接受起訴狀後,會進行案件受理程序,確認訴訟是否符合法定條件,並正式受理案件。
2.開庭法院可能會安排開庭審理,讓當事人陳述自己的主張,提交證據,對方當事人也有機會進行辯護。法院透過開庭程序,了解案件的相關事實和爭議點。
3.調解在訴訟過程中,法院可能會提出調解,試圖促成當事人達成和解協議,減少訴訟成本並解決爭端。
4.證據調查法院可能會進行對證據的調查,確認其真實性及合法性。這可能包括文件調閱、證人傳喚等。
5.裁判經過審理和調查後,法院會依據相關法規和事實裁定是否給予課予義務的救濟。裁決可能是強制履行合同義務、支付損害賠償金額等。
6.上訴若有當事人對一審結果不滿,可以根據法定程序提起上訴,將案件提交給上級法院進行再審。
在整個審理過程中,法院應確保公正、平等、充分聽取雙方異議和意見,以便裁決能夠符合法律的要求並公正合理。當事人也應該遵從法院的指示,提供充分的證據和合法的主張,以維護其權益。

(註 : 參照 ChatGPT 3.5 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