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以「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發明專利,經審查結果認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不予專利。甲不服申請再審查,並於申請再審查的同時修正申請專利範圍,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再審查結果,仍認為擬制喪失新穎性,並於再審查核駁審定書處分不予專利,甲不服提起訴願,遭經濟部決定駁回。甲擬向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提起課予義務訴訟。試問:
(一)甲要如何提起課予義務訴訟?(10 分)
(二)課予義務訴訟的要件為何?(10 分)
(三)法院應如何審理?(10 分)
(三)法院應如何審理?(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一)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及第一○六條,於收到經濟部訴願決定後二個月內提起課予義務訴訟:
依據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人民因中央或地方機關對其依法申請之案件,予以駁回,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者,經依訴願程序後,得向行政法院提起請求該機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之行政處分之訴訟。另依同法第一○六條第一項規定,課予義務訴訟之提起,應於訴願決定書送達後二個月之不變期間內為之。
(二)提起課予義務訴訟須符合於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之要件;依題意包含:
1. 駁回行政處分:甲向中央機關經濟部所轄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專利,經審查與再審查均遭核駁,智慧局之不予專利審定書即為行政處分。2. 權益違法受損:甲不服智慧局不予專利之審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向智慧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3. 經訴願被駁回:經濟部對甲之訴願所作駁回決定,構成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最後要件。
(三)法院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係依據行政訴訟法二○○條有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1.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2.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3.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4.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依題意,法院對於甲依上述第3款所提課予義務訴訟,應針對系爭「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關鍵爭點進行審理,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規定尋求技術審查官之協助,包含:1.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說明畫發問。2.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3.就案情向法官為意見陳述。4.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5.於保全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註 :參考 ChatGPT 答詢內容)
1. 駁回行政處分:甲向中央機關經濟部所轄智慧財產局依法申請專利,經審查與再審查均遭核駁,智慧局之不予專利審定書即為行政處分。2. 權益違法受損:甲不服智慧局不予專利之審定,認為其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受違法損害,得依訴願法第一條向智慧局之上級機關經濟部提起訴願。3. 經訴願被駁回:經濟部對甲之訴願所作駁回決定,構成甲得依行政訴訟法第五條第二項規定提起課予義務訴訟之最後要件。
(三)法院審理課予義務訴訟係依據行政訴訟法二○○條有關應為行政處分或應為特定內容行政處分之訴訟,應為下列方式之裁判:1. 原告之訴不合法者,應以裁定駁回之。2. 原告之訴無理由者,應以判決駁回之。3. 原告之訴有理由,且案件事證明確者,應判命行政機關作成原告所申請內容之行政處分。4. 原告之訴雖有理由,惟案件事證尚未臻明確或涉及行政機關之行政裁量決定者,應判命行政機關遵照其判決之法律見解,對於原告作成決定。
依題意,法院對於甲依上述第3款所提課予義務訴訟,應針對系爭「半導體裝置及其製造方法」是否擬制喪失新穎性之關鍵爭點進行審理,並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四條規定尋求技術審查官之協助,包含:1.基於專業知識對當事人說明畫發問。2.對證人或鑑定人為直接發問。3.就案情向法官為意見陳述。4.於證據保全時協助調查證據。5.於保全或強制執行程序提供協助。
(註 :參考 ChatGPT 答詢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