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民國專利師公會於112年7月28日正式通過旨揭作業要點,首度提供其會員專利師在進行專利技術評價時有所依據;究其意義,企業勢將日益重視對其專利及商標與營業秘密等無形資產的評價 ! 日後公會允將依據專利評價實務應用的不斷發展,進一步制定值得參考的實務指引。
專利師與委託人間為民法上之委任關係,除遵循執業倫理規範及評價準則公報外,尤須恪守保密義務,忠實處理委任事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專利師進行專利盡職調查、專利技術性 有效性 評估、專利商品化判斷、專利的競爭技術分析等作業程序,應依循專利法、專利審查基準、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等專利相關法令為之。但由於專利評價案件的個案情事均有不同,因此本作業要點不限制專利師進行各項程序之依據,若依據為其他法令、裁判、判決或準則等,應於評價報告中清楚說明其所適用之依據。
專利評價之目的包含交易目的、稅務目的、法務目的、財務報導目的、管理目的等不同目的,基於委託人之評價目的,專利師進行專利技術評價,評價人員以此為基礎作為評估價值結論之依據。惟若專利師進行專利盡職調查,如有轉讓不連續導致權利狀態有疑慮、委託人於評價基準日尚未取得評價標的專利之權利、評價標的專利權消滅等情事,皆可能導致其價值結論的不確定,故應在評價報告中說明。
專利師進行專利技術評價所使用之資訊,應包含委託人所提供之資訊與專利師自行查詢的公開資訊。委託人基於評價目的所提供給專利師之資訊,為製作評價報告書,應於報告中說明該資訊或以附件形式呈現於報告書。而專利師自行查詢的公開資訊,在報告中使用該資訊,應說明資料來源以供委託人、報告使用人查核,抑或是供評價之複核。另應特別注意,專利評價報告非屬公開報告內容,報告書應僅限於委託人及委託人指定的報告使用人使用,爰專利師對報告書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專利師與委託人間為民法上之委任關係,除遵循執業倫理規範及評價準則公報外,尤須恪守保密義務,忠實處理委任事務並盡善良管理人之注意義務。專利師進行專利盡職調查、專利技術性 有效性 評估、專利商品化判斷、專利的競爭技術分析等作業程序,應依循專利法、專利審查基準、專利侵權判斷要點等專利相關法令為之。但由於專利評價案件的個案情事均有不同,因此本作業要點不限制專利師進行各項程序之依據,若依據為其他法令、裁判、判決或準則等,應於評價報告中清楚說明其所適用之依據。
專利評價之目的包含交易目的、稅務目的、法務目的、財務報導目的、管理目的等不同目的,基於委託人之評價目的,專利師進行專利技術評價,評價人員以此為基礎作為評估價值結論之依據。惟若專利師進行專利盡職調查,如有轉讓不連續導致權利狀態有疑慮、委託人於評價基準日尚未取得評價標的專利之權利、評價標的專利權消滅等情事,皆可能導致其價值結論的不確定,故應在評價報告中說明。
專利師進行專利技術評價所使用之資訊,應包含委託人所提供之資訊與專利師自行查詢的公開資訊。委託人基於評價目的所提供給專利師之資訊,為製作評價報告書,應於報告中說明該資訊或以附件形式呈現於報告書。而專利師自行查詢的公開資訊,在報告中使用該資訊,應說明資料來源以供委託人、報告使用人查核,抑或是供評價之複核。另應特別注意,專利評價報告非屬公開報告內容,報告書應僅限於委託人及委託人指定的報告使用人使用,爰專利師對報告書內容負有保密義務。
公會制定本作業要點的目的在提昇專利評價報告品質及保障委託人與報告使用者權益;而專利師在接受委任辦理專利技術評價業務,為彰顯其嚴謹公正之態度及獨立客觀之精神,應評估其本人及其所屬機構之獨立性,並於報告評價結果時出具獨立性聲明。該獨立性聲明中有關專利師所屬機構之認定,應為其所設立或受僱之事務所,或是其受僱之依法設立或登記之社團法人或財團法人。
(以上內容轉載自專利師公會有關本作業要點的 Q&A)