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甲公司認為 Z 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應歸屬於甲公司,是否有理?(5 分)
(二)甲公司如想依專利法之規定就相同創作申請新型專利,應向智慧財產局提起那些程序?(10 分)
(三)甲公司如想依專利法之規定向智慧財產局申請變更權利人名義,應踐行那些程序?(10 分)
擬答(得分目標 80%) :
本題旨在探討職務上所完成創作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之歸屬問題:
(一)甲公司認為 Z 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應歸屬於甲公司,應有理由:蓋雙方未於僱傭契約中約定於職務上所完成發明或創作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歸屬,該等權利應屬於(雇用人)甲公司,甲公司應支付(受雇人)乙適當之報酬。以上,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參照之。
(二)甲公司應於Z 新型專利公告日(112年5月17日)後二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載明舉發法定理由為上款規定之「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即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舉發,並主張依專利法第一二○條準用第八十二條請求撤銷Z 新型專利(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嗣依第一二○條準用第三十五條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新型創作申請專利,則該申請案得以前經撤銷確定新型專利權之申請日(111年10月12日)為其申請日。至舉發證據,甲公司應出示僱傭契約,證明乙確於僱傭期間在職務上完成新穎汽車變速箱,並在未告知甲公司情形下申獲Z 新型專利。
(三)若不依上述舉發程序,甲公司可試依循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就Z 新型專利權之歸屬與乙達成協議,嗣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變更該新型專利權利人為甲公司。以上,專利法第十條參照之。
(一)甲公司認為 Z 新型專利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應歸屬於甲公司,應有理由:蓋雙方未於僱傭契約中約定於職務上所完成發明或創作之專利申請權與專利權的歸屬,該等權利應屬於(雇用人)甲公司,甲公司應支付(受雇人)乙適當之報酬。以上,專利法第七條第一項參照之。
(二)甲公司應於Z 新型專利公告日(112年5月17日)後二年內向智慧財產局提起舉發:依專利法第一一九條第一項第三款規定,載明舉發法定理由為上款規定之「新型專利權人為非新型專利申請權人」,即以利害關係人身分提起舉發,並主張依專利法第一二○條準用第八十二條請求撤銷Z 新型專利(專利權自始不存在),嗣依第一二○條準用第三十五條於舉發撤銷確定後二個月內就相同新型創作申請專利,則該申請案得以前經撤銷確定新型專利權之申請日(111年10月12日)為其申請日。至舉發證據,甲公司應出示僱傭契約,證明乙確於僱傭期間在職務上完成新穎汽車變速箱,並在未告知甲公司情形下申獲Z 新型專利。
(三)若不依上述舉發程序,甲公司可試依循調解或民事訴訟等程序,就Z 新型專利權之歸屬與乙達成協議,嗣檢附相關證明文件向智慧局申請變更該新型專利權利人為甲公司。以上,專利法第十條參照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