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25分)
近期因肺炎疫情問題,市場上對於消毒衛生商品的需求大增,從事「環境衛生用消毒劑;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清潔用抹布」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業的老闆阿忠,希望申請一個取名為「弒菌王」的文字商標,希望在市場上打響名號。
(1) 依商標申請註冊實務,請自智慧局資料庫過濾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前案,其案號為何?
(2) 請依前項檢索結果,向阿忠分析該商標審核通過的可能性,並說明您判斷的理由。
擬答(得分目標 80% ) :
依題示,以「弒菌王」文字商標及指定使用於「環境衛生用消毒劑(0504);人體用清潔劑(0301);非人體用清潔劑(0302);清潔用抹布(2119)」等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2119)並勾選全部檢索範圍,獲已申請或註冊商標8件之圖樣及案號包含:
(1)「滅菌王」(112026196、02050182、02055671)、「阿母斯壯滅菌王」(109029996、01737693)、「活菌王」(01840205)、「剋菌王」(01562431)、「葡萄王益菌王」(01995151)。
(2)依商標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識別性與混淆誤認審查基準,阿忠申請之商標獲准註冊恐遭核駁,理由如后:
依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因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就本件「弒菌王」與指定使用消毒衛生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之間的關係,顯屬說明性質,原則上不具識別性;除非阿忠能提供證據足證明「弒菌王」標識因使用而具備後天識別性,否則其申請案將因適用該條款遭核駁。
另就「弒菌王」文字而言,若與已註冊之「滅菌王」、「阿母斯壯滅菌王」、「活菌王」、「剋菌王」與「葡萄王益菌王」等從外觀、觀念、讀音做比較,以具普通知識經驗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並採主要部分、整體觀察及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等原則,難謂不屬近似。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件申請案將因亦適用此條款遭核駁。
近期因肺炎疫情問題,市場上對於消毒衛生商品的需求大增,從事「環境衛生用消毒劑;人體用清潔劑;非人體用清潔劑;清潔用抹布」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業的老闆阿忠,希望申請一個取名為「弒菌王」的文字商標,希望在市場上打響名號。
(1) 依商標申請註冊實務,請自智慧局資料庫過濾出具有參考價值的前案,其案號為何?
(2) 請依前項檢索結果,向阿忠分析該商標審核通過的可能性,並說明您判斷的理由。
擬答(得分目標 80% ) :
依題示,以「弒菌王」文字商標及指定使用於「環境衛生用消毒劑(0504);人體用清潔劑(0301);非人體用清潔劑(0302);清潔用抹布(2119)」等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2119)並勾選全部檢索範圍,獲已申請或註冊商標8件之圖樣及案號包含:
(1)「滅菌王」(112026196、02050182、02055671)、「阿母斯壯滅菌王」(109029996、01737693)、「活菌王」(01840205)、「剋菌王」(01562431)、「葡萄王益菌王」(01995151)。
(2)依商標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及商標識別性與混淆誤認審查基準,阿忠申請之商標獲准註冊恐遭核駁,理由如后:
依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一款規定,「僅由描述所指定商品或服務之品質、用途、原料、產地或相關特性之說明所構成者」因不具識別性,而不得註冊;就本件「弒菌王」與指定使用消毒衛生商品製造及零售批發服務之間的關係,顯屬說明性質,原則上不具識別性;除非阿忠能提供證據足證明「弒菌王」標識因使用而具備後天識別性,否則其申請案將因適用該條款遭核駁。
另就「弒菌王」文字而言,若與已註冊之「滅菌王」、「阿母斯壯滅菌王」、「活菌王」、「剋菌王」與「葡萄王益菌王」等從外觀、觀念、讀音做比較,以具普通知識經驗消費者施以普通注意,並採主要部分、整體觀察及異時異地、隔離觀察等原則,難謂不屬近似。依商標法第三十條第一項第十款,「相同或近似於他人同一或類似商品或服務之註冊商標或申請在先之商標,有致相關消費者混淆誤認之虞者」,不得註冊;本件申請案將因亦適用此條款遭核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