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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代理實務_第一題

一、申請專利之發明為一種食物保溫罩(如圖1 至圖3 所示),主要具有一蓋體,係由防污材質之外層及保溫材質之內層所構成,且在該蓋體形成折疊部特徵,藉以方便折疊收納保溫罩;惟經專利專責機關審認申請專利之請求項1(如下【請求項1】所載)為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結合引證一(如圖4 所示)及引證二(如圖5 所示)所能輕易完成,不具進步性,爰依專利法第46 條第2 項規定,發出審查意見通知函,請申請人限期申復修正,您是該申請案之專利代理人,請依專利審查基準有關進步性要件之審查原則,提出申復:
(一)論述引證之間不具結合動機的理由。(20 分)
(二)論述請求項1 具進步性的理由。(30 分)
【請求項1】:
一種食物保溫罩,包含:一蓋體,係由保溫材質之內層及防污材質之外層所構成,用以罩蓋食物,該蓋體具有一第一蓋體部、一連接至該第一蓋體部之第一折疊部、一連接至該第一折疊部之第二蓋體部、與一連接至該第二蓋體部之第二折疊部,於該第一折疊部及該第二折疊部分別設置可互相對接的一結合件、一提耳設置於該蓋體頂點。
(圖 1 2 3 略)
【引證一】食物保溫罩
一種食物保溫罩,包含:一罩體10,用以罩蓋食物,該罩體由外層11 及內層14 以車縫線15 縫製而成,該外層11 為一防水隔熱材料,內層14 為一鋁箔保溫材料,保溫罩上設一提耳12。
(圖 4   略)
【引證二】可摺合方便攜帶之保溫袋結構
一種可摺合方便攜帶之保溫袋結構,其係由可摺合方便攜帶的袋體之袋蓋和置物部之內側面具設有保溫層,該保溫層係由發泡體和錫箔紙黏壓形成,同時,錫箔紙上佈滿諸多格狀之凹紋,另置物部之保溫層上黏扣有一防水膠袋;藉此,成為一種袋內所置之溫熱或冷藏物品,可以保溫,且冷藏物品受防水膠袋之隔離,袋體不易沾溼之可摺合方便攜帶保溫袋結構者。
(圖 5 略)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依據「專利審查基準」有關題意「能否輕易完成」之論理,須綜合考量「否定進步性因素」與「肯定進步性因素」,若無法建立否定因素之論理,則得判斷具進步性,若認具否定因素,則須再論理是否具有肯定因素:

(一)
複數引證技術內容之間是否具有結合動機即為否定因素之一其須綜合考量複數引證間(1)技術領域之關連性(2)所欲解決問題之共通性(3)功能或作用之共通性及(4)教示或建議等事項,存在愈多前述事項,則該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愈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輕易完成申請專利發明惟特殊情況下仍得以僅基於一個有力事項,就認定其有動機能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
題意,請求項1之關鍵技術特徵在於『蓋體之摺疊功能』,經以引證一與引證二並製作上述比對事項表格如后:

引證一 引證二
(1) 覆蓋、不密閉、防水隔熱的車縫線罩體外層、內層為一鋁箔保溫材料 可摺合、攜帶之密閉袋體、內側面之保溫層由發泡體與錫箔黏壓而成
(2) 靜置食物的保溫功能 可攜帶的保溫功能
(3) 固定位置保溫「罩」 可摺合、攜帶保溫「袋」
(4) 「罩」與「袋」、「鋁」與「錫」、「車縫」與「黏壓」皆不具實質隱含之教示或建議 (同左)
     
基於上表,因引證一與引證二間各技術內容事項,在文義、物理構造、材料原理及應用領域上皆有差異性,尤其依實務見解,在(2)所欲解決問題並非實質相同,在(3)功能或作用整體結構亦不同,故經綜合判斷,為完成請求項1具有蓋體摺疊功能之技術特徵,引證一與引證二間之間不具結合動機。


(二)承一所述,除「複數引證間是否具有結合動機「否定進步性因素」尚包含「簡單變更」與「單純拼湊」等兩項因素:若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能利用申請時之通常知識,將單一引證差異技術特徵簡單地進行修飾、置換、省略或轉用等而完成申請專利之發明者,則該發明為單一引證技術內容的「簡單變更」若申請專利之發明僅是單純結合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而結合後之功效僅為結合前各引證技術內容之功效總合(但並未相互作用),則該發明為複數引證之技術內容的「單純拼湊」。
依題意,若將請求項1與引證一或引證二分別進行比對,雖皆用於食物保溫,但請求項1之關鍵技術特徵在於蓋體之摺疊功能,可創造具收納便利性之特殊功效,允非來自引證一或引證二均具固定結構之「簡單變更」;同理,若結合引證一與引證二技術特徵之功效,亦無法輕易完成請求項1之摺疊功能,故亦非屬「單純拼湊」。
綜此,就本題發明所屬技術領域中具有通常知識者而言,為完成請求項1之發明,引證一與引證二間之間不具結合動機;而縱其與引證一或引證二分別或結合比對亦無法判斷其源自該等引證之「簡單變更」或「單純拼湊」。由於「否定進步性因素」之論理無法建立,故綜合判斷請求項1具進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