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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2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申請註冊實務_問答題一

一、 獨資商號「女神健康企業社」之負責人呂金水, 於 112 年 1 月 16 日以其個人及商號名義共有提出商標註冊申請,並委任商標代理人陳全准先生辦理, 請協助檢視該紙本送件之商標註冊申請書表格文件,逐項審視找出至少10 個以上不符法令規定之申請記載事項或缺漏、錯誤之處,並說明理由及更正之。
(后略)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依題意逐項審查找出11個不符法令規定之申請記載事項或缺漏、錯誤之處並說明理由及更正如后:
  1. 壹、一、商標名稱:商標名稱過於複雜,且中文與日文部分均應列入聲明不專用(后述),建議更正商標名稱為「MEGAMIE及圖」。
  2. 壹、三、聲明不專用:如不更正商標名稱為「MEGAMIE及圖」,則因商標圖樣中文部分「女神健康企業社」之「女神」、「健康」及「企業社」皆屬通用名稱,應列入聲明不專用。
  3. 壹、三、聲明不專用:(理由同上) 商標圖樣日文部分應列入聲明不專用。
  4. 參、申請人(共 1 人):因第1申請人「女神健康企業社」之負責人為呂金水,故應擇一人申請,建議刪除第2申請人(亦為呂金水)。
  5. 參、第1申請人ID:申請人名稱、代表人、地址之英文部分皆宜正確填寫。
  6. 陸、簽章及具結:雖可選擇僅由代理人用印,但最好申請人「女神健康企業社」及其負責人呂金水亦均簽章,即加蓋大、小章。
  7. 陸、簽章及具結:代理人為陳全准,其簽章不應為「女神健康企業社」,應用印「商標代理人陳全准」。
  8. 附表:浮貼商標圖樣應與「壹、商標圖樣」完全相同,故浮貼2至浮貼5之四張圖皆須更正重送。
  9. 委任書:委任人(申請人1) 「女神健康企業社」應加蓋(負責人呂金水)小章。
  10. 委任書:如上述 4. 說明,刪除委任人(申請人2) 呂金水。
  11. 委任書:委任日期112/2/1晚於申請日112/1/16,應不適用,須更正日期重送委任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