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利區

111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_申論題一

一、甲為A 專利之專利權人,其以乙之產品侵害A 專利為由,提起民事訴訟求償(下稱系爭民事訴訟)。在系爭民事訴訟中,雙方針對先前技術B 是否可以證明A 專利不具進步性,展開激烈攻防。最終民事法院判決認定B 不能證明A 專利不具進步性,判准甲之賠償請求。全案並經上訴二、三審均駁回上訴而確定。乙心有不甘,轉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對A 專利提起舉發,還是主張系爭專利不具進步性,其所憑舉發證據,也還是先前技術B。案經審定舉發不成立,並經訴願駁回。乙乃提起行政訴訟(下稱系爭行政訴訟),甲則經法院裁定成為獨立參加人。甲認為:先前技術B 究竟能否證明A 專利不具進步性乙事,前於系爭民事訴訟,已經雙方充分攻防,法院於行政訴訟中不應再為不同的判斷。在系爭行政訴訟中,請問:
(一)如果你受甲委任,擔任甲的訴訟代理人,針對甲的想法,你可以提出那些法律上理由為其主張?(15 分)
(二)如果你受乙委任,成為乙的訴訟代理人,針對甲的想法,你又可以提出那些法律上理由加以反駁?(15 分)

擬答(得分目標 60%) : 

本題旨在探究法律程序上「一事不再理」(ne bis in idem)原則適用在民事及行政兩種不同訴訟類型的屬性差異,依題意:
(一)若為甲的訴訟代理人,可主張如后:
1.依專利法第八十一條:有下列情事之一,任何人對同一專利權,不得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再為舉發:(1)他舉發案曾就同一事實以同一證據提起舉發,經審查不成立者;(2)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規定向智慧財產法院提出之新證據,經審理認無理由者。
2.因甲、乙兩造於系爭民事訴訟中對於A專利有效性及侵權事實已充分攻防,法院並作出判決,基於上述專利法規定及訴願法及行政訴訟法均揭示「一事不再理」,並基於法的安定性,對乙所提行政訴訟,法院應參照民事訴訟之判決。
(二)若為乙的訴訟代理人,可主張如后:
1.依智慧財產案件審理法第三十三條關於撤銷專利權行政訴訟中,當事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前,就同一撤銷或廢止理由提出之新證據,智慧財產及商業法院仍應審酌之智慧財產專責機關就前項新證據應提出答辯書狀,表明他造關於該證據之主張有無理由
 2.本件行政訴訟基於專利權舉發案件,涉及人民對於公眾權益之競合,得不適用「一事不再理」原則,訴請法院依據上述審理法規定,容許乙再就技術面提供補充或補強證據,以利實體上裁判之可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