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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1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爭議實務_申論題一

一、甲為外國公司在我國申請A商標獲准,該商標指定使用於「百貨公司」類別之服務,然甲未在我國境內實際經營百貨公司。某日甲在我國旅展中贈送載有A商標之優惠券進行廣告宣傳,邀請我國消費者到其國家自己經營的百貨公司消費,甲與我國消費者在我國實際上無任何交易行為。請問:甲在旅展優惠券上印製A商標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條商標使用之規定?甲以優惠券邀請我國消費者至其國家消費,是否符合商標法第57條第3項規定之「商標真實使用」?(30分)

擬答(得分目標  90%) :
本題依據商標法、其施行細則及相關實務見解擬答如后:
(一)依商標法第五條規定商標之使指為銷並以使相關消費者認識其為商標之目的,而「將商標於商品或其包裝容器」、「持有、陳列、販賣、輸出或輸入前述商品」、「將商標於與提供服務有關之物品」、「將商標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前述各種情形亦適用以數位影、電媒體、網路或其他媒介物式為之。另商標維權使用之證據應以證明商標之真實使,並符合般商業交易習慣
(二)上述所謂「行銷目的」,依商標屬地主義之精神,必須是基於商業交易之的,且與該商標所指定使商品或服務結合,讓我國消費者對於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在我國市場上有實際之交易可能,始有商標法立法的所謂「保護我國消費者在我國領域內不會混淆誤認」及「維持我國境內市場公平競爭」。至是否真實使用,應自商品或服務之種類、特性、交易期間、銷售量及交易方式是否符合一般交易習慣,為客觀事實之判斷。
(三)又依商標法第五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商標的真實使用著重在屬地範圍內具有經濟上意義的使用,即商標能開創或維持在該範圍內之銷售市場,始能認為是商標的真實使用;申言之,如外國公司在我國只是單純銷商標形象,卻無全部或部之交易為發生在我國,則我國消費者無法在我國就該商標所表彰之商品或服務為交易,顯然失去商標之意義
(四)鑒於真實使用為商標維權使用之核心倘外國公司在我國註冊商標,卻僅透過形式上的廣告或文書取代其在我國實際提供商品或服務,或實際交易行為未發生在我國,即可被視為有真實使用,而得維護在我國之商標權,則顯然有悖於商標法促進我國商企業正常發展之立法本旨,也違反商標屬地主義之精神。
(五)依題意外國公司甲在旅展優惠劵上印製A註冊商標,尚屬於上述商標法第五條揭示「將商標於與商品或服務有關之商業文書或廣告」之使用但甲公司以贈送優惠劵方式邀請我國消費者至其國消費,僅是單純的廣告宣傳活動,A商標所指定使之百貨公司服務,不論是服務提供地或購買服務之整個交易為,均未發在我國,即在我國並未有百貨公司服務之經濟活動,故難謂符合(三)所述第五十七條第三項之商標真實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