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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行政與救濟法規_申論題一

一、甲以「濾網結構」向經濟部智慧財產局(下稱「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其申請專利範圍共10項,並取得專利權。甲嗣後並再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經智慧財產局比對結果認為請求項1至5不具新穎性(即代碼1)、請求項6至10不具進步性(即代碼2)。智慧財產局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予專利權人甲,甲提出申復說明,惟經智慧財產局比對,仍作出請求項1至5不具新穎性(即代碼1)、請求項6至10不具進步性(即代碼2)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請附具理由詳答下列問題:
(每小題10分,共30分)
(一)智慧財產局所作出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是否為行政處分?
(二)專利權人甲有無救濟途徑?
(三)若嗣後舉發人乙,提出與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中相同的引用文獻舉發甲的「濾網結構」新型專利,智慧財產局審理該舉發案時是否應受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的拘束?

擬答(得分目標 80%) :
依據專利法第一一五條第一項規定,新型專利經公告後,任何人得向專利專責機構(即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合先敘明
(一)智慧財產局所作出的新型專利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
1.依據行政程序法第九十二條對「行政處分」的定義,除行政機關、行政行為、個別性、單方性等形式要件外,實質要件在法效性,凡行政機關行為未對外發生法律效果者,非屬行政處分。
2.依題意,甲之「濾網結構」新型申請案經形式審查取得專利後,復向智慧財產局申請新型專利技術報告,智慧財產局在作前案檢索後將比對結果,對甲發出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
3.該技術報告依實質審查程序,其結果雖否定新穎性或進步性等專利要件,但暫不影響專利權人甲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該函僅為「觀念通知」,而無法效性,故不是行政處分。
(二)
專利權人甲並無救濟途徑:
1.依據專利法第一一六條及一一七條規定,專利權人甲欲行使新型專利權,如未提示新型技術報告,不得進行警告;倘該專利權遭撤銷,除非甲基於技術報告已盡相當之注意,否則甲對於專利遭撤銷前因行使專利權所致他人之損害,應負賠償責任
2.依智慧財產局新型專利技術報告,甲之「濾網結構」新型專利10項請求項中,前5項不具新穎性、後5項不具進步性,甲宜申請更正,以預防因他人舉發而致其專利權遭全部撤銷
3.承(一)分析,由於新型技術報告不是行政處分,不影響專利權人甲之權利或法律上利益,倘該新型專利權未遭舉發,甲並無救濟途徑
(三)智慧財產局審理「濾網結構」新型專利舉發時應不受其新型技術報告的拘束:
1.依專利法第七十三條規定,舉發爭點係由舉發聲明(請求項)、舉發理由(法定事由)及證據(含引證文件)構成;另依第七十五條規定,智慧財產局在舉發範圍內得依職權調查並審酌舉發人未提出之理由與證據。
 2.舉發人乙依據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對「濾網結構」新型專利提起舉發案,智慧財產局應就該舉發案開啟法定程序,該舉發案相較於上述依專利法第一一五條提供新型技術報告,兩者允屬不同性質之法定程序。
 3.綜上,舉發人乙之舉發理由書與智慧財產局之技術報告引用文獻通知函,兩者在法律上非同一性質文件,且智慧財產局對乙在舉發理由書中提出與該技術報告相同的引用文獻,仍可進行職權調查並審酌其他理由與證據,故不應受其拘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