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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年 專利師專技高考_專利法規_申論題二

二、擁有A 發明專利的甲授權乙實施該專利,根據二人的授權契約,甲有將A發明專利授權乙實施的義務,作為乙製造商品的技術,而乙按販賣商品的數量,應按件給付權利金予甲。其後A 發明專利經第三人舉發,經過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的審定,認為A 發明專利不具新穎性及進步性,因此作成審定書撤銷該專利。請說明甲於A 發明專利被撤銷前取得乙交付的權利金,是否成立不當得利?(30分)

擬答(得分目標 70%) :  
本題涉及發明專利權實施(授權)及舉發成立(專利撤銷確定)效力與民法不當得利關係之探究 :
(一)依據專利法第五十八條及第六十二條,發明專利權人於享有專利實施排他權後得作授權,並依授權方式分為專屬與非專屬授權;另依專利法施行細則第六十五條,專利權人得就部分請求項授權他人實施。
(二)依專利法第七十一條及七十三條,專利權有二以上之請求項者,得就部分請求項提起舉發;另依專利法第八十二條,發明專利權經舉發審查成立應予撤銷,且得就各請求項分別為之;發明專利權經撤銷後,若未提起行政救濟或提起後被駁回者,即為撤銷確定,經撤銷確定之專利權效力自始不存在。
(三)依民法第一七九條所謂不當得利之規定,指無法律上原因卻受益,致他人受損害者,且受益與受損之間有因果關係,或原有法律上原因而其後不存在者,受益人均應返還利益予受損害之人;且該返還除所受之利益外須附加利息一併返還之(民法第一八二條第二項參照)

(四)依題意,若專利權人甲將全部或部分請求項依授權契約授權乙實施,嗣雖遭第三人舉發致全部或部分請求項 並經審定撤銷,惟在甲提起行政救濟期間,該全部或部分專利權未經撤銷確定之前仍為有效,甲、乙間之授權契約尚不受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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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承上述,若經行政救濟後甲的專利權遭全部或部分撤銷確定,就乙被授權實施範圍落入被撤銷確定之專利權部分,其效力自始不存在,故專利權人甲就該範圍所收取之權利金依上述民法第一七九條允構成不當得利,則甲應依民法第一八二條第二項將其所收取之權利金附加利息一併返還予乙。反之,若乙被授權實施範圍並未落入被撤銷確定之專利權部分,則甲、乙間之授權契約仍不受影響,甲無須返還已收取之權利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