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依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47 號行政判決,就下列爭點加以評析。
1. 「發財」 祝賀辭 中文是否具有識別性? (10 分)
2. 「發財」 祝賀辭 中文與「發財燒臘 FAT CHOI 」聯合式商標,兩者識別性是否具有差別?( 10 分)
3. 「發財燒臘 FAT CHOI 」是否已符合商標法識別性之要求? (10 分)商標圖樣:
指定服務:飲食店;小吃店;伙食包辦;流動飲食攤;小吃攤;餐廳;複合式餐廳。
智慧財產法院107 年度行商訴字第 47 號行政判決:(略)
擬答(得分目標 60%):
本題除依題揭行政判決加以評析外,另依商標法、商標法施行細則、商標識別性審查基準擬答如后:
1. 由於「發財」屬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或流行用語,若依消費者的認知,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本不具有識別性,應以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核駁。
2. 承上述,若僅具「發財」允不具識別性,但若經以特定的位置排列,搭配兩字「燒臘」為特定菜餚名稱及英文拼音,非既有語詞且可謂具原創性的「FAT CHOI」,組成聯合式商標「發財燒臘FAT CHOI」,相較於單單使用「發財」兩字作為商標,有更高識別性。
3. 綜上所析,聯合式商標「發財燒臘FAT CHOI」使用於第43類飲食店、伙食包辦、小吃攤等,應具區別該等服務來源之識別性。
1. 由於「發財」屬習見的祝賀語、吉祥語或流行用語,若依消費者的認知,不會認為其為指示及區別商品或服務來源的識別標識,本不具有識別性,應以商標法第二十九條第一項第三款予以核駁。
2. 承上述,若僅具「發財」允不具識別性,但若經以特定的位置排列,搭配兩字「燒臘」為特定菜餚名稱及英文拼音,非既有語詞且可謂具原創性的「FAT CHOI」,組成聯合式商標「發財燒臘FAT CHOI」,相較於單單使用「發財」兩字作為商標,有更高識別性。
3. 綜上所析,聯合式商標「發財燒臘FAT CHOI」使用於第43類飲食店、伙食包辦、小吃攤等,應具區別該等服務來源之識別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