甲公司為美商 A 公司位於某國之代理商,代理商品為附有商標「 ABC 」的糖果商品,代理契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共簽訂 5 年,甲公司未得 A 公司之同意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ABC 」商標,指定使用於「糖果」商品,復於同年 11 月 1 日獲准註冊,美商 A 公司於2020 年 3 月 10 日得知此事。試依巴黎公約之規定,論述美商 A 公司可為如何之主張 ?
擬答(得分目標 60%) :
依據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公約成員國內商標權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原商標權人之授權,於其他成員國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或使用該商標,除非其能證明其行為正當,否則商標權人得於一定期限內主張撤銷該商標註冊,或要求該商標權轉讓予商標權人。依題意,甲公司與美商A公司簽有5年代理契約,其未經美商A公司同意在某國以代理商品糖果之「ABC」商標申請商標並獲准,美商A公司知悉時雙方代理契約仍有效,各項要件皆符合上述巴黎公約規定,故除非甲公司能證明其行為正當,否則美商A公司得在某國主張撤銷甲公司之「ABC」商標註冊,或甲公司應轉讓「ABC」商標權予美商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