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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9年 TIPA商標能力認證考試_商標相關法規與國際規範_簡答題四

四、(15 分)
甲公司為美商 A 公司位於某國之代理商,代理商品為附有商標「 ABC 」的糖果商品,代理契約自 2019 年 1 月 1 日至 2023 年 12 月 31 日共簽訂 5 年,甲公司未得 A 公司之同意於 2019 年 5 月 1 日向該國商標主管機關申請註冊「 ABC 」商標,指定使用於「糖果」商品,復於同年 11 月 1 日獲准註冊,美商 A 公司於2020 年 3 月 10 日得知此事。試依巴黎公約之規定,論述美商 A 公司可為如何之主張 ?

擬答(得分目標 60%) :
依據巴黎公約第六條第七項規定公約成員國內商標權人之代理人或代表人未經原商標權人之授權,於其他成員國以自己名義申請註冊或使用該商標,除非其能證明其行為正當,否則商標權人得於一定期限內主張撤銷該商標註冊,或要求該商標權轉讓予商標權人。依題意,甲公司與美商A公司簽有5年代理契約,其未經美商A公司同意在某國以代理商品糖果之「ABC」商標申請商標並獲准,美商A公司知悉時雙方代理契約仍有效,各項要件皆符合上述巴黎公約規定,故除非甲公司能證明其行為正當,否則美商A公司得在某國主張撤銷甲公司之「ABC」商標註冊,或甲公司應轉讓「ABC」商標權予美商A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