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系爭專利為一種鞋內墊結構(其請求項1 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所示,其斷面結構如圖6 所示);系爭專利權人發現近來市面上販售一種鞋內墊結構(稱為【被控侵權產品】,其斷面結構如圖7 所示),具有如系爭專利請求項1 所載鞋內墊結構之技術特徵。
(一)假如您是系爭專利權人委任的專利師,請依專利權人之立場,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並據以論述被控侵權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理由。(25 分)
(二)假如您是被控侵權者委任的專利師,請依被控侵權者之立場,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並據以論述被控侵權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之理由。(25 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鞋內墊結構,其包括:一第一層體1,其局部區域具有凸狀部32,該凸狀部包括複數個凸出體32a,且該些凸出體係凸出於該第一層體上表面;一覆蓋層4,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之上表面,且該凸出體呈現於該覆蓋層之上表面;一第二層體2,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底部,且該第二層體之材質之密度大於該第一層體之材質密度;以及一足弓支撐墊5,其係設置於該第二層體底部,且該足弓支撐墊之密度係大於該第一層體以及該第二層體,該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其中,該第一層體1 與該第二層體2 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圖 6 : 系爭專利鞋內墊斷面結構
【被控侵權產品】
為一種鞋內墊結構,具有如下圖所示之斷面構造,於鞋內墊局部區域設置凸狀部,其上具有複數凸出體,其中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該第一層體與該第二層體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2 kg⁄m3;第二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5 kg⁄m3;足弓支撐墊之平均密度為26.4 kg⁄m3。
(圖略)
圖7:被控侵權產品鞋內墊斷面結構
擬答(得分目標 75%) :
依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2月版),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第一步驟在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第二步驟在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對應之技術內容,並進行逐項比對,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符合「文義讀取」(須符合「全要件原則」原則);若不符合「文義讀取」,再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倘被控侵權人主張「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等限制事項,則只要任一限制事項成立,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一)依題意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控侵權產品之技術特徵內容,進行文義讀取並製作比對結果表格如后:
各項比對皆符合之結果足可判斷每一項技術特徵皆實質相同,即符合全要件原則,故被控侵權產品確有侵害系爭專利。
(二)依題意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控侵權產品之技術特徵內容,進行文義讀取並製作比對結果表格如后:
比對結果其中一項技術特徵非實質相同,因不符合全要件原則,故被控侵權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
(一)假如您是系爭專利權人委任的專利師,請依專利權人之立場,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並據以論述被控侵權產品侵害系爭專利之理由。(25 分)
(二)假如您是被控侵權者委任的專利師,請依被控侵權者之立場,解釋系爭專利請求項1 之文義,並據以論述被控侵權產品未侵害系爭專利之理由。(25 分)
【系爭專利請求項1】:
一種鞋內墊結構,其包括:一第一層體1,其局部區域具有凸狀部32,該凸狀部包括複數個凸出體32a,且該些凸出體係凸出於該第一層體上表面;一覆蓋層4,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之上表面,且該凸出體呈現於該覆蓋層之上表面;一第二層體2,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底部,且該第二層體之材質之密度大於該第一層體之材質密度;以及一足弓支撐墊5,其係設置於該第二層體底部,且該足弓支撐墊之密度係大於該第一層體以及該第二層體,該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其中,該第一層體1 與該第二層體2 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圖 6 : 系爭專利鞋內墊斷面結構
【被控侵權產品】
為一種鞋內墊結構,具有如下圖所示之斷面構造,於鞋內墊局部區域設置凸狀部,其上具有複數凸出體,其中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該第一層體與該第二層體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2 kg⁄m3;第二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5 kg⁄m3;足弓支撐墊之平均密度為26.4 kg⁄m3。
(圖略)
圖7:被控侵權產品鞋內墊斷面結構
擬答(得分目標 75%) :
依據「專利侵權判斷要點」(105年2月版),專利侵權之判斷流程,第一步驟在解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第二步驟在分析系爭專利請求項之技術特徵與被控侵權產品對應之技術內容,並進行逐項比對,先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符合「文義讀取」(須符合「全要件原則」原則);若不符合「文義讀取」,再判斷被控侵權產品是否適用「均等論」。倘被控侵權人主張「全要件原則」、「申請歷史禁反言」、「先前技術阻卻」或「貢獻原則」等限制事項,則只要任一限制事項成立,應判斷不適用「均等論」,被控侵權對象不構成均等侵權。
(一)依題意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控侵權產品之技術特徵內容,進行文義讀取並製作比對結果表格如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 被控侵權產品 | 比對結果 |
一種鞋內墊結構,其包括:一第一層體1,其局部區域具有凸狀部32,該凸狀部包括複數個凸出體32a,且該些凸出體係凸出於該第一層體上表面; | 為一種鞋內墊結構,具有如下圖所示之斷面構造,於鞋內墊局部區域設置凸狀部,上有複數凸出體; | 符合 |
一覆蓋層4,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之上表面,且該凸出體呈現於該覆蓋層之上表面; | 如圖7所示被控侵權產品鞋內墊斷面結構;覆蓋層位於凸出體之上表面; | 符合 |
一第二層體2,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底部,且該第二層體之材質之密度大於該第一層體之材質密度;(按:材質包含泡棉) | 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平均密度25.2 kg⁄m3;第二層體平均密度25.5 kg⁄m3; | 符合(材質為上位、泡棉為下位) |
及一足弓支撐墊5,其係設置於該第二層體底部,且該足弓支撐墊之密度係大於該第一層體以及該第二層體,該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 | 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2 kg⁄m3;第二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5 kg⁄m3;足弓支撐墊之平均密度為26.4 kg⁄m3;其中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 | 符合 |
其中,該第一層體1 與該第二層體2 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 該第一層體與該第二層體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 符合 |
(二)依題意針對系爭專利請求項1與被控侵權產品之技術特徵內容,進行文義讀取並製作比對結果表格如后:
系爭專利請求項1 | 被控侵權產品 | 比對結果 |
一種鞋內墊結構,其包括:一第一層體1,其局部區域具有凸狀部32,該凸狀部包括複數個凸出體32a,且該些凸出體係凸出於該第一層體上表面; | 為一種鞋內墊結構,具有如下圖所示之斷面構造,於鞋內墊局部區域設置凸狀部,上有複數凸出體; | 符合 |
一覆蓋層4,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之上表面,且該凸出體呈現於該覆蓋層之上表面; | 如圖7所示被控侵權產品鞋內墊斷面結構;鞋內墊局部區域之複數凸出體並未呈現於覆蓋層上表面; | 不符合 |
一第二層體2,其係設置於該第一層體底部,且該第二層體之材質之密度大於該第一層體之材質密度;(按:材質包含泡棉) | 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2 kg⁄m3;第二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5 kg⁄m3; | 符合(材質為上位、泡棉為下位) |
以及一足弓支撐墊5,其係設置於該第二層體底部,且該足弓支撐墊之密度係大於該第一層體以及該第二層體,該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 | 第一層體、第二層體及足弓支撐墊皆為泡棉,第一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2 kg⁄m3;第二層體之平均密度為25.5 kg⁄m3;足弓支撐墊之平均密度為26.4 kg⁄m3;其中第一層體上表面的弧度係配合人體足弓的弧度; | 符合 |
其中,該第一層體1 與該第二層體2 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 該第一層體與該第二層體係延伸形成對應人體足部之一足前端部、一足弓部以及一足跟部。 | 符合 |